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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份及实际控制人关于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203         证券简称:海亮股份         公告编号:2018-078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份及实际控制人关于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相关规定,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了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如下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则未来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如下承诺:

  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公司/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公司/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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