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68 证券简称:深圳惠程 公告编号:2018-172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
2、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不会对当期和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市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深圳市惠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2月21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根据财政部于2018年6月15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变更的原因
为解决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在财务报告编制中的实际问题,规范企业财务报表列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于2018年6月15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上述财会〔2018〕15号文件规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中,尚未执行新金融准则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该通知附件1的要求编制财务报表;企业对不存在相应业务的报表项目可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必要删减,企业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可以对确需单独列示的内容增加报表项目。根据上述财会〔2018〕15号文件的要求,公司需对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相应调整,按照该文件规定的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适用于尚未执行新金融准则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编制公司的财务报表。
2、变更内容:
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财务报表格式按照财政部于2017年12月25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号)的规定执行。
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本次变更后,公司执行的会计政策按财政部于2018年6月15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公司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3、变更日期: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报表格式调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调整以下财务报表科目的列报,并相应调整可比会计期间的数据:
1)原“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项目合并计入新增的“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项目;
2)原“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和“其他应收款”项目合并计入“其他应收款”项目;
3)原“固定资产清理”和“固定资产”项目合并计入“固定资产”项目;
4)原“工程物资”和“在建工程”项目合并计入“在建工程”项目;
5)原“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项目合并计入新增的“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项目;
6)原“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和“其他应付款”项目合并计入“其他应付款”项目;
7)原“专项应付款”和“长期应付款”项目合并计入“长期应付款”项目;
8)新增“研发费用”项目,原计入“管理费用”项目的研发费用单独列示为“研发费用”项目;
9)在“财务费用”项目下列示“利息费用”和“利息收入”明细项目。
除上述项目变动影响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不会对当期和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1、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说明
公司全体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通知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不会对当期和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2、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依据财政部新颁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3、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通知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不会对当期和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影响。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惠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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