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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翔鹭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002842                    股票简称:翔鹭钨业                   公告编号:2018-073

  广东翔鹭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12月21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2月21日上午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2月20日下午

  15:00至2018年12月21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官塘镇广东翔鹭钨业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同时本次股东大会就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提案提供征集投票权方式,截止征集时间结束,征集人未收到任何股东的相关委托。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启丰先生

  6、股权登记日:2018年12月17日(星期一)

  7、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6人,合计持有有表决权股份102,176,078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1036%。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001,0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536%。

  (1)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8,175,0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7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出席会议的股东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001,0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536%;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李翰杰律师、吉翔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会议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进行了审议,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提案进行表决。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广东翔鹭钨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102,176,0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001,0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广东翔鹭钨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102,176,0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001,0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102,176,0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001,0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上述提案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翰杰、吉翔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会议备查文件

  1.广东翔鹭钨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翔鹭钨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翔鹭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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