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名称:上海爱婴室商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爱婴室
股票代码:603214
信息披露义务人姓名:郑大立
通讯地址:上海市静安区**********
邮政编码:200040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签署日期:二0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海爱婴室商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上海爱婴室商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
本报告书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郑大立
性别:男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
身份证件号码:11010819710206****
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国籍:中国,未取得其他国家居留权
公司职务:无
郑大立简历:
郑大立:1971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1994年7月至1995年8月任上海万国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1995年8月至1996年7月任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总部(筹备)经理;1996年7月至2003年7月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总部部门经理;2003年9月至2007年7月任上海格雷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8年6月至2011年6月任秦皇岛天业通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现任上海易积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立正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人、上海唯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上海暹华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计划
一、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是:郑大立先生与杨清芬女士婚姻关系解除,根据达成的关于离婚事宜的有关财产分割约定而进行财产分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股份增减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目前尚无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增持或减持爱婴室股份的计划,并将继续履行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如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发生变化,达到信息披露义务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变动前持有股票数量:7,552,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55%;
(二)其本次股份变动的数量:3,9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90%;
(三)其本次股份变动的原因:因婚姻关系解除而进行的财产分割;
(四)其本次股份变动的方式: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非交易过户办理;
(5)其本次股份变动后持有股票数量:3,652,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65%。
本次权益变动后,郑大立先生持有公司股份数为3,652,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65%。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杨清芬女士承诺就其本次取得的爱婴室股份,将继续履行郑大立先生作出的各项股份锁定承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依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准则15号》,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3,652,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65%。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再是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三、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前后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权益变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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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是否存在权利限制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郑大立先生所持股票不存在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争议或被司法冻结的情形。郑大立先生所持公司股份中,已质押股份1,680,000股,占其本次股份变动后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45.99%,占公司总股本的1.68%,郑大立先生将继续履行所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
五、其他说明
本次权益变动为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亦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未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一、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杨清芬女士承诺其通过离婚财产分割取得的公司股份,将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人郑大立先生原先所作出的锁定承诺,锁定承诺包括但不限于:
发行人股东郑大立的承诺
1、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关于股份减持的承诺
“本人在锁定期已满,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且不违背本人已作出承诺的情况下,若拟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的,将通过大宗交易、集中竞价或协议转让等法律允许的方式进行减持。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一年内累计减持发行人股票总量不超过所持发行人股票数的50%,锁定期满后两年累计减持发行人股票总量可能达到所持发行人股票数的100%,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股票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在中国证监会自2016年1月9日起施行的《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持续有效的前提下,本人在发行人上市后任意连续3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
“若减持发行人股票,将于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
“如违反本承诺擅自违规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因减持股份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且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依据届时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处罚。”
3.关于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本人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如果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所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所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所得收益支付到公司账户;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郑大立先生持有公司5%以上的股份,为公司特定股东。本次权益变动后,郑大立先生所持有的爱婴室股份将遵守中国证监会2017年5月26日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2017年5月27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中关于特定股东的相关减持规定。
三、杨清芬女士通过离婚财产分割取得的爱婴室股份,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杨清芬女士所持有的爱婴室股份为公司特定股份。应遵守中国证监会2017年5月26日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2017年5月27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中关于特定股份的相关减持规定。
四、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2017年5月26日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2017年5月27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规定及相关承诺对杨清芬女士通过离婚财产分割取得的爱婴室股份进行监督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督促杨清芬女士严格遵守自己作出的相关承诺及特定股份的减持新规。
第七节 有关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郑大立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扫描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3.相关承诺文件;
4.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1.上市公司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建路620号双季花艺东区5楼
2.联系电话;021-68470177
3.传真:021-68470019
4.联系人:高岷
信息披露义务人:
郑大立
2018年12月20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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