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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履行沃特玛借款合同之保证义务的公告

  股票代码:600525        股票简称:长园集团          公告编号:2018199

  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履行沃特玛借款合同之保证义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于2018年6月22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履行沃特玛借款合同之保证义务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26),公司履行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特玛”)与中国进出口银行深圳分行借款合同的保证责任,2018年6月18日,中国进出口银行深圳分行在公司账户内扣除贷款本金2,200万元及贷款利息。公司已提请诉讼要求相关主体承担反担保责任,目前案件尚未开庭。

  ●鉴于沃特玛2018年12月18日未偿还该银行贷款本金2,200万元,中国进出口银行深圳分行近日在公司账户内扣除贷款本金2,200万元及贷款利息。截至2018年12月21日,中国进出口银行深圳分行在公司账户内已合计扣除贷款本金4,400万元及对应贷款利息。公司将向法院申请增加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沃特玛向公司偿付本金4,400万元及银行利息并确认公司对设备享有抵押权,并就处置所得价款予以优先受偿等。

  ●就沃特玛提供的反担保物(生产线)在查封时仍在生产,变现时间和折现率均存在不确定性。此外,公司可能还需继续承担2,200万元的保证责任及相应利息。

  一、公司就该笔对外担保履行的程序

  公司为沃特玛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深圳分行借款提供担保履行了相关审议程序。2015年4月23日,公司召开长园集团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参股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为参股公司沃特玛基于采购生产设备需要向中国进出口银行借款15,000万元提供担保,期限四年。沃特玛系公司关联法人,关联董事鲁尔兵先生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一致同意公司为沃特玛贷款提供担保,内容详见2015年4月2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为参股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33)。2015年5月7日,公司召开长园集团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参股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关联股东鲁尔兵先生回避表决。

  根据沃特玛与中国进出口银行深圳分行签署的《创新业务固定资产类贷款借款合同》,沃特玛应就其于2015年6月18日向中国进出口银行申请的15,000万元借款在4年内逐笔偿还,偿还进度如下:

  单位:万元

  ■

  ■

  据中国进出口银行深圳分行告知,截至2017年12月31日,就此项借款,沃特玛尚需向中国进出口银行偿还的银行借款金额为6,600.00万元。

  二、沃特玛为此次保证提供了反担保

  沃特玛已就公司因沃特玛向中国进出口银行借款所提供的保证担保提供反担保。具体反担保措施为沃特玛以该次借款所购买的全部设备质押给公司作为反担保物,该等反担保已在深圳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动产抵押设立登记,登记编号为0755深圳20180082。抵押资产截至2017年12月31日的账面价值约为12,798.81万元。

  三、公司采取的措施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为沃特玛担保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但目前沃特玛因资金周转问题陷入财务困境,无法按期归还银行借款。中国进出口银行深圳分行要求公司履行保证义务,已经在公司账户内扣除部分贷款本金及贷款利息。公司已启动诉讼程序要求相关主体承担反担保责任,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日受理公司诉沃特玛、李瑶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粤0305民初13889号,公司请求法院判令沃特玛向公司偿付款项2,279.2458万元及利息及请求法院确认公司对设备享有抵押权,并就处置所得价款予以优先受偿等。法院于2018年10月18日到沃特玛对其抵押的动产设备以公司的诉讼请求金额(2,200万元)为限进行查封,沃特玛对抵押财产无任何异议,并配合法院查封。

  公司在承担本次保证义务后,将向法院申请增加诉讼请求,将请求法院判令沃特玛向公司偿付本金4,400万元及银行利息以及确认公司对设备享有抵押权,并就处置所得价款予以优先受偿等。

  根据坚瑞沃能的公告,坚瑞沃能和李瑶被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司可能还需继续承担2,200万元的担保责任及相应利息。考虑到相关担保物设备若进行处置很可能发生较大折价等因素,预计该担保物变现价值很可能大幅低于公司所承担的担保责任,具体金额目前无法预计。公司将密切关注沃特玛的情况,并结合设备变现折价的实际情况进行资产减值。

  特此公告。

  

  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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