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作为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就公司拟在第四届董事会第10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参股公司深圳市宝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认真审阅了该事项相关资料,并且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沟通,基于独立、客观、审慎判断的原则,发表事先认可和独立意见如下:
被担保方为公司参股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主要为解决其业务扩展的资金需求,公司能有效地控制和防范风险,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造成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担保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因此,同意本次为参股公司深圳市宝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独立董事:(签名)
莫万友:
李文生:
胡敏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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