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D70版)
7、激励对象在解除限售后离职的,应当在激励计划有效期内不得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同或类似的相关工作;否则,激励对象应将其因本计划所得的全部收益返还给公司,并承担与其所得收益同等金额的违约金,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同时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8、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9、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确认本激励计划的内容,明确约定双方在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三)其他说明
公司确定本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并不构成对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仍按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任合同确定对员工的聘用关系。
十三、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
(一)本激励计划的终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4、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当公司出现终止上述情形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回购价格回购注销。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激励计划不做变更,按情形发生前继续实施: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
(二)本激励计划的变更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可对其进行变更,变更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对已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的激励计划进行变更的,应当及时公告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三)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变化的处理方式
1、激励对象在公司内发生正常职务变更,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本计划相关规定进行。
2、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计划的资格,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回购价格回购注销,并且要求激励对象返还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收益: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
(6)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的;
(7)成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人员的;
(8)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不在公司担任相关职务,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回购价格回购注销。
4、如激励对象退休,其获授的权益将完全按照退休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5、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其获授的权益将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6、如激励对象身故,其获授的权益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7、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四)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
公司按本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时,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但根据本计划需对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
1、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后,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增发等事项,公司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数量对激励对象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基于此部分获得的其他万盛股份股票进行回购。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 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配股
公司在发生配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不做调整。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不做调整。
2、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后,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派息、配股或增发等影响公司股票价格进行除权、除息处理的情况时,公司按下列约定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
(4)配股
公司在发生配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不做调整。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不做调整。
3、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或回购价格的调整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或回购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数量或回购价格后,应及时公告。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或回购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4、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程序
公司因本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方案,并依法将回购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回购方案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出具专业意见。随后,公司应向交易所申请解除限售该等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后四十五个工作日内公司将回购款项支付给激励对象并于证券登记公司完成相应股份的过户;在过户完成后的合理时间内,公司注销该部分股票。
十四、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2、解除限售日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解除限售日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和限制性股票各期的解除限售比例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和资本公积(其它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结转解除限售日前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资本公积(其它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则由公司按照回购价格进行回购注销,并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二)授予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有关规定,公司将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若全部激励对象均符合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且在各解除限售期内全部解除限售,则该等公允价值总额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总成本将在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分期确认。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具体金额应以实际授予日计算的股份公允价值为准。
假设公司2019年1月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市场价格为19.02元/股(假设以2018年12月20日收盘价作为授予日市场价格,最终授予日市场价格以实际授予日收盘价为准),基于市场价格进行测算,2019年-2021年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
本计划的股权激励成本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股权激励成本的摊销对本计划有效期内公司各年度净利润有所影响,但是不会影响公司现金流和直接减少公司净资产。而且,若考虑到股权激励计划将有效促进公司发展,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本预测算是在一定的参数取值和定价模型的基础上计算的,实际股权激励成本将根据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后各参数取值的变化而变化,并以审计机构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具体的会计处理方法及其对公司财务数据的影响。
(三)激励计划对公司现金流的影响
若激励对象全额认购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170万股限制性股票,则公司将向激励对象发行170万股本公司股份,所募集资金为1,623.50万元,该部分资金公司计划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十五、上网公告附件
1、《梦百合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2、《梦百合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特此公告。
梦百合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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