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13、01513 证券简称:丽珠集团、丽珠医药 公告编号:2018-114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三个解锁期可解锁的公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期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58人;
2、本期限制性股票解锁数量为583,912股,占尚未解锁的股权激励限售股份总数的99.65%,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08%;
3、本期解锁事宜需在有关机构的手续办理结束后方可解锁,届时将另行公告。
2018年12月18日,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三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同意按照《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本期限制性股票解锁相关事宜,具体内容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及实施情况
1、2014年12月15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监事会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随后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了申请备案材料。
2、2015年1月13日,公司获悉报送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
3、2015年1月23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4、2015年3月13日,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5、2015年3月27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6、2015年10月27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调整后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1,258,520股(不含预留部分),调整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19.308元/股。同时,董事会同意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9.308万股全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7、2015年11月12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8、2016年3月28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符合本期解锁条件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共计450人,可申请解锁并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453,176股,占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5.86%,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12%。同时,回购注销了首次授予中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获授的32,500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9、2016年5月16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回购注销了首次授予中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获授的215,124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19.308元/股;回购注销了预留授予中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获授的10,00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24.61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10、2016年6月15日,公司实施完成2015年度权益分派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将由19.308元/股调整为18.81元/股,预留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将由24.61元/股调整为24.11元/股。
11、2016年11月30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12、2017年3月28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13、2017年7月28日,公司实施完成2016年度权益分派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将由18.81元/股调整为14.08元/股,预留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将由24.11元/股调整为18.16元/股。
14、2017年12月15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15、2018年3月29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16、2018年12月18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三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激励计划》设定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情况
(一)解锁期已届满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关于锁定期的规定:“自授予日起36个月内为锁定期”。公司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15年11月12日,截至2018年11月11日,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锁定期已届满。
(二)满足解锁条件情况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对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规定的条件进行了审查,均满足解锁条件。
■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已满足。董事会根据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授权,同意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的解锁相关事宜。
三、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可解锁对象及可解锁数量
根据《激励计划》中规定的解锁安排:锁定期届满后,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可以分三期申请解锁,分别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24个月后及36个月后分别申请解锁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40%、30%、30%。
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58人,可申请解锁并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83,912股,占尚未解锁的股权激励限售股份总数的99.65%,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08%。
单位:股
■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解锁的核实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锁条件满足情况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锁激励对象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及公司《激励计划》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激励对象在考核年度内考核结果均符合解锁要求,且符合公司业绩指标等其他解锁条件,可解锁的激励对象的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三期解锁相关事宜。
五、独立董事关于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解锁的独立意见
1、截止2018年11月11日,《激励计划》所规定的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锁定期已届满,解锁条件已成就。
2、我们根据《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个人绩效考核情况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再次确认,认为公司的经营业绩以及158名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均符合《激励计划》中对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的解锁要求。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及《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解锁的相关事宜,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58人,可申请解锁并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83,912股,占尚未解锁的股权激励限售股份总数的99.65%,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08%。
六、监事会关于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可解锁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监事会认为《激励计划》所规定的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锁定期已届满,公司业绩及其他条件均符合《激励计划》中关于解锁条件的相关规定,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158名激励对象在锁定期内的绩效考核结果均符合解锁要求,符合《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考核规定。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办理限制性股票的相关解锁事宜。
七、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事项已履行了相关批准程序,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八、备查文件
1、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3、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三个解锁期解锁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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