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13、01513 证券简称:丽珠集团、丽珠医药 公告编号:2018-111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8年12月18日,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审批程序简述
1、2014年12月15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监事会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随后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了申请备案材料。
2、2015年1月13日,公司获悉报送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
3、2015年1月23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4、2015年3月13日,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5、2015年3月27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6、2015年10月27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调整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19.308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7、2015年11月12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8、2016年3月28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9、2016年5月16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10、2016年6月15日,公司实施完成2015年度权益分派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将由19.308元/股调整为18.81元/股,预留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将由24.61元/股调整为24.11元/股。
11、2016年11月30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12、2017年3月28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13、2017年7月28日,公司实施完成2016年度权益分派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将由18.81元/股调整为14.08元/股,预留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将由24.11元/股调整为18.16元/股。
14、2017年12月15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15、2018年3月29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方法
本公司实施完成了2017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当天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0.00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
根据《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时,股票授予数量和回购价格调整方法,对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的授予数量、回购价格调整如下(保留两位小数):
Q=Q0×(1+n)=450,723×(1+0.3)=585,940股
P=(P0-V)÷(1+n)=(18.16-2.00)÷(1+0.3)=12.43元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本次调整后,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450,723股调整为585,940股(不含已解锁及已回购股份),回购价格由18.16元/股调整为12.43元/股。
三、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时,股票授予数量和回购价格调整方法,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回购价格调整,公司在实施完成2017年度权益分派后,应对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的授予数量、回购价格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450,723股调整为585,940股(不含已解锁及已回购股份),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18.16元/股调整为12.43元/股。
我们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对此次调整的相关事宜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本次调整程序合法合规,因此一致同意本次公司对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的授予数量、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四、监事会意见
根据《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时,股票授予数量和回购价格调整方法,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回购价格调整,公司在2017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完成后,对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的授予数量、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且本次调整事宜已取得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履行的程序合法有效。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回购价格调整如下: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450,723股调整为585,940股(不含已解锁及已回购股份),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18.16元/股调整为12.43元/股。
五、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调整相关事项已履行了相关批准程序,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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