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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的相关事项,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董事会在召集、召开董事会会议及做出决议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议案:一是对已经批准实施的交易进行交易主体的变更,变更后交易主体为武汉光谷加速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速器公司”),是原交易主体武汉光谷生物医药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光谷生物园”)的参股子公司,光谷生物园负责园区的统一招商和运营,加速器公司为该商品房的实际开发主体;二是确定交易金额、交易面积和交易单价,交易金额为3,515.3890万元,交易面积为6,894.71平方米,平均交易单价为5099元/平方米,低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授权实施的单价面积5300元/平方米,积极维护了广大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我们同意公司进行本次购建研发中心主体变更事项。

  

  

  独立董事:杨汉明  曹亮  刘晓勇

  二○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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