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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及《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有关材料后,基于本人的独立判断,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进行审议,现就《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涉及的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前期预先投入的募投项目自筹资金,是为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及实现投资者利益最大化,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符合公司经营生产发展需要,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2、公司上述行为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3、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内容及程序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4,684.66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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