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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0982           证券简称:*ST中绒           公告编号:2018-116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华融西部开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宁夏中银绒业原料公司、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马生国合同纠纷案

  (一)诉讼基本情况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5月17日披露了原告华融西部开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宁夏中银绒业原料公司、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马生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宁夏中银绒业原料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1,000万元及重组宽限补偿金、违约金暂合计237,881,093元,依法判令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马生国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等原告为实现上述债权所支付的费用,详见本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2018-57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华融西部开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因上述合同纠纷案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详见本公司6月1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2018-73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二)上述诉讼案件最新进展情况

  本公司于2018年12月7日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8)宁民初31号]。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截止2018年2月23日,宁夏中银绒业原料有限公司依约应向华融西部开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偿还本金21,000万元、重组宽限补偿金2,996,093元、违约金24,885,000元,共计237,881,093元。扣减掉华融西部开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同意豁免的重组宽限补偿金2,996,093元和违约金11,895,449.79元后,宁夏中银绒业原料有限公司仍应向华融西部开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1,000万元、违约金12,989,550.21元,合计222,989,550.21元,对于该欠款,宁夏中银绒业原料有限公司应于2018年12月31日前支付111,494,775.11元,于2019年6月30日前支付111,494,775.1元;

  2、对于2018年2月24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的重组宽限补偿金、违约金应继续计算并于2019年6月30日之前付清。该期间的重组宽限补偿金以实际未付本金为基数按照18%/年的标准计算,违约金以实际未付本金为基数按照6%/年的标准计算;

  3、如宁夏中银绒业原料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清偿欠款,则自2019年6月30日之后至实际付清全部款项期间的重组宽限补偿金、违约金仍应计算,重组宽限补偿金以实际未付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双倍计算;违约金以实际未付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双倍计算;

  4、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马生国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上述债务,如宁夏中银绒业原料有限公司、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马生国有一期未按约支付,则华融西部开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有权随时对全部应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

  6、案件受理费1,231,205元,减半收取615,60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20,602.5元,由宁夏中银绒业原料有限公司、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马生国共同承担。

  二、宁夏国云联合电力有限公司诉本公司《电能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合同纠纷事项

  (一)诉讼基本情况

  本公司于2018年11月13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2018-109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原告宁夏国云联合电力有限公司因与本公司《电能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合同纠纷事项,将本公司诉至灵武法院,请求依法判决本公司清偿原告建设费用余额624,300元,并判决支付违约金224,860元及承担诉讼费用。

  (二)上述诉讼案件最新进展情况

  本公司于2018年12月7日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宁0181民初5433号],判决如下:

  1、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宁夏国云联合电力有限公司建设费用624,300元;支付违约金187,290元,共计811,590元;

  2、驳回原告宁夏国云联合电力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92元,减半收取6,146元,由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灵武市支行诉本公司及马生国、张永春、马生明、韩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一)诉讼基本情况

  本公司于2018年10月17日披露了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灵武市支行诉本公司、马生国、张永春、马生明、韩华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依法判令本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利息、复利及罚息、违约金等共计102,226,634.21元,判令被告马生国、张永春、马生明、韩华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等,详见本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2018-100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二)上述诉讼案件最新进展情况

  本公司于2018年12月10日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宁民初82号],判决如下:

  1、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灵武市支行借款本金97,785,000元,利息3,422,824.43元、复利48,028.98元及罚息323,593.60元(截至2018年6月20日),并支付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

  2、被告马生国、张永春、马生明、韩华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被告马生国、张永春、马生明、韩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4、如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不能偿还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灵武市支行上述借款本息,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灵武市支行对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抵押财产具体为:1.灵武市房权证市区字第00012244号、第00012245号、第00012246号房屋所有权及灵国用(2007)第0731号土地使用权;2.灵武市房权证 市区字第00012232号、第00012233号房屋所有权及灵国用(2007)第0732号土地使用权;3. 灵武市房权证市区字第00017977号、灵武市房权证市区字第00017978号、灵武市房权证市区字第00017979号、灵武市房权证市区字第00019148号、灵武市房权证市区字第00019149号、灵武市房权证市区字第00015924号房屋所有权及灵国用(2007)第0733号土地使用权;4.灵武市房权证市区字第00017931号、灵武市房权证市区字第00019150号、灵武市房权证市区字第00013847号房屋所有权及灵国用(2007)第0734号土地使用权;5. 灵武市房权证崇兴镇字第0005063号、灵武市房权证崇兴镇字第0005064号房屋所有权及灵国用 (2007)第0735号土地使用权];

  5、驳回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灵武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2,93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马生国、张永春、马生明、韩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四、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将相关诉讼所涉本金及利息计入负债及财务费用,案件受理费及复利、罚息等在案件执行完毕后将影响公司业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8)宁民初31号]。

  2、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宁0181民初5433号]

  3、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宁民初82号]。

  特此公告。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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