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76 证券简称:新北洋 公告编号:2018-061
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拟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现根据相关要求,公司将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及整改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及相应整改措施
(一)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采取的监管措施
2018年8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山东证监局”)向公司出具了《山东证监局关于对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8]60号),具体内容如下:
“近期,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你公司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不完整和未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等问题:
一、内部信息知情人登记不完整。如2016年和2017年年度报告内幕信息知情人仅登记签字注册会计师,未登记知悉年报信息的其他审计人员信息;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议案及相关资料(如2016年年度报告、利润分配方案等)通过控股股东威海北洋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洋集团)人员转发至公司部分董事、监事,但公司并未将该北洋集团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部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无法定代表人签字。
二、部分涉及内幕信息事项未登记。2017年以来,公司未对董事辞职、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修正公告、对商誉大额计提减值准备、变更会计政策等事项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三、公司未建立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2016年度公司启动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历经国资委批复、预案修订、审核通过等多个环节,公司未就该重大事项在关键时点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未对后续事项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30号)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根据第十五条的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引以为戒,严格执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
针对上述情况,公司进行了整改,具体措施如下:
公司在收到上述决定书后,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对上述问题高度重视,立即向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责任人进行了传达。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责任人将以本次整改为契机,加强对《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信息披露制度的学习,进一步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完善公司治理,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维护好投资者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合规发展。
(二)深交所采取的监管措施
1、2013年4月1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向公司出具了《关于对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张永胜的监管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3]第30号),具体内容如下:
“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2年年度报告预约披露日期为2013年4月19日。你的配偶孙玉梅在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前30日内,于2013年4月3日买入公司股票1,000股,涉及金额16,060元。
孙玉梅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8.3条、第3.8.16条的规定。你作为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勤勉尽责督促配偶在买卖公司股票时严格遵守本所业务规则,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3.1.5条的规定。我部对此非常关注,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针对上述情况,公司进行了整改,具体措施如下:
公司在收到监管函后,立即将监管函转达副总经理张永胜,并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监管函涉及事项进行反省和总结,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进行了学习;同时,督促张永胜按照监管函要求及时进行了整改。
2、2013年9月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向公司出具了《关于对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陈大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3]第132号),具体内容如下:
“你作为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副总经理,于2013年9月4日买入公司股票50,000股,成交均价11.179元,并于同日卖出公司股票10,000股,交易均价11.163元,上述股票买卖行为构成《证券法》第四十七条所界定的短线交易。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3.1.8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8.1条的规定。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改正,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针对上述情况,公司进行了整改,具体措施如下:
公司在收到监管函后,立即将监管函转达副总经理陈大相,并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监管函涉及事项进行反省和总结,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进行学习;同时,督促陈大相按照监管函要求及时进行了整改。
3、2015年10月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向公司出具了《关于对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丛培诚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5]第133号),具体内容如下:
“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三季报预约披露日期为2015年10月27日,你作为公司监事,在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30日内,于2015年9月29日卖出公司股票1,000股,交易金额为人民币11,780元。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8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8.17条的规定。我部对此高度关注,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针对上述情况,公司进行了整改,具体措施如下:
公司在收到监管函后,立即将监管函转达监事丛培诚,并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监管函涉及事项进行反省和总结,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进行学习;同时,督促丛培诚按照监管函要求及时进行了整改。
经自查,除上述情况外,最近五年内公司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
特此公告。
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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