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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本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及利息收入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对促进公司发展起积极作用,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将节余募集资金及利息收入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公司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及利息收入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字:

  刘微芳  陈  工  刘双明

  2018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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