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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浙江犇宝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2月7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浙江犇宝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董事会本次为全资子公司浙江犇宝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担保是为了配合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犇宝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做好融资工作,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本次担保的被担保人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日常经营具有绝对控制权,且具备良好的偿债能力,担保风险可控。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担保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担保事项,并同意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浙江犇宝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提交公司2018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杜  晶

  杨  旌

  张晓峰

  日期:2018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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