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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证券”或“本保荐机构”)作为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光电”或“公司”)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对东旭光电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进行了核查,情况如下:

  一、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322号文《关于核准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发行1,104,928,457股股票,发行价格为6.29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949,999,994.53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908,073,597.53元。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中兴财光华审验字(2016)第105007号验资报告,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

  二、前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还款情况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30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将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8年12月6日全部归还并存入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三、本次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2018年12月7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拟在保证募集资金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前提下,使用35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待募投项目需要时及时归还,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将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同意意见。本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公司使用35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根据流动资金使用情况,按1年期贷款利率测算,预计可节约财务费用约15,225.50万元。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业务使用,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交易等情况,可以有效降低财务成本,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后,公司将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公司最近12个月未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并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五、保荐机构意见

  本保荐机构核查后认为:

  1、东旭光电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本次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

  2、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有助于降低财务成本,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3、上述募集资金使用行为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

  益的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本保荐机构同意东旭光电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保荐代表人:石建华   武 健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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