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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二)

  证券代码:601519                  证券简称:大智慧                  编号:临2018-115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二)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大智慧”)于2018年10月22日至2018年11月30日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市高院”)发来的63份《民事判决书》、2份《民事裁定书》及相关法律文书。(文书号详见“备查文件”)

  根据《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显示,法院已对公司和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所”)所涉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相关当事人的239例上诉申请作出二审判决。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二审诉讼主要内容

  1.诉讼各方当事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103名自然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公司

  2.诉讼各方当事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136名自然人

  上诉人一(原审被告):公司

  上诉人二(原审被告):立信所

  3.上诉人提出的上诉请求:

  公司因不服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向上海市高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如下:

  (1)撤销一审判决,并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依法判决由被上诉人承担全部诉讼费。

  立信所因不服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如下:

  (1)撤销一审判决,并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依法判决由被上诉人承担全部诉讼费。一审判决立信所对大智慧的全部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不当,立信所的行为系过失行为,应承担部分补充赔偿责任。

  (二)判决和裁定结果

  1.17份《民事判决书》对公司、立信所的上诉申请判决如下:

  (1)撤销《民事判决书》中对应的一审判决部分;改判为大智慧应赔偿原告26名自然人投资差额及佣金损失3,005,862.48元,并支付上述款项利息。

  (2)上诉人立信所对上诉人大智慧所负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驳回被上诉人26名自然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4)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其他46份《民事判决书》对公司、立信所的上诉申请判决如下: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公司应赔偿194名自然人投资差额及佣金损失29,811,411.60元,并支付上述款项利息;

  (2)被上诉人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3.2份《民事裁定书》对公司、立信所的上诉申请裁定如下:

  (1)撤销与原告19名自然人对应的一审民事判决,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2)二审案件受理费退回上诉人。

  (三)诉讼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本次判决的依法执行,可能会对公司的利润产生影响。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支付赔偿金额合计为1,191,617.96元。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事项及其他诉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备查文件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沪01民终385号、406号、407号《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沪01民终15号、17号、26号、38号、39号、40号、53号、54号、55号、56号、76号、77号、86号、96号、97号、98号、124号、125号、126号、127号、143号、144号、159号、160号、161号、162号、163号、164号、165号、166号、167号、175号、178号、179号、180号、182号、229号、230号、231号、232号、234号、239号、240号、283号、293号、300号、302号、304号、305号、306号、349号、350号、351号、352号、353号、364号、416号、423号、458号、466号《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沪民终142号之一、308号

  特此公告。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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