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413、200413 证券简称:东旭光电、东旭B 公告编号:2018-152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东旭光电”)于2018年12月10日披露了《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以下简称“可转债预案”),现就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补充公告如下:
一、 根据《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公司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50,000.00万元,其中250,000.00万元用于股份回购项目,100,000.00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现就回购股份的下列事宜进行补充披露:
(一)回购方案的推出和实施与可转债发行的时间安排
“A股股份回购项目”为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的投资项目,未来公司董事会将综合考虑公司A股股票市场价格走势、公司货币资金情况、经营情况、发展战略及资本市场情况等因素,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决定是否在可转债募集资金到位前适时推出具体的股份回购方案,并在回购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12个月内予以实施。
如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先行以自有资金投入实施股份回购的,对先行投入部分将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予以全额置换。
(二)回购方案的推出和实施与可转债转股期的时间安排
根据《可转债预案》约定的转股期限条款:“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限自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之日起满6个月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投项目(A股股份回购项目)因回购期届满或回购股份实施完毕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孰晚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本次可转债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A股股份回购项目”的回购方案将在本次可转债转股期开始之前实施完毕。
(三)前期实施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及可转债募集失败时的处理办法
若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实施回购股份的,回购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及合法筹集的资金。
若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失败,且公司已先行实施股份回购,届时公司董事会将结合公司A股股票市场价格走势、公司货币资金情况、经营情况、发展战略及资本市场情况,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股份回购金额进行调整。
(四)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及其确定原则,股价超过回购价格上限时对可转债募集资金用途的处置办法
公司董事会将综合考虑公司A股股票市场价格走势、公司货币资金情况、经营情况、发展战略及资本市场情况等因素,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适时推出股份回购方案。回购股份价格区间拟参照《深交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确定合理的价格区间,回购价格区间上限高于董事会通过股份回购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该股票平均收盘价150%的,应当在回购股份方案中充分说明其合理性”来确定,若《深交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正式发布后相关规则有所修改,公司将从其规定执行。
“A股股份回购项目”回购股份的价格与本次可转债的转股价格无必然联系,如未来由于A股股票市场价格高于回购价格上限导致股份回购实施完毕后可转债募集资金仍有剩余,公司对于剩余募集资金的处置将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执行。
(五)本次回购股份的回购方式和用途
本次回购股份拟采用集中竞价交易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全部用于转换上市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如有剩余,公司将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三年持有期届满前将剩余股份注销或转让。如未来监管部门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或具体实施细则,公司将从其规定执行。
(六)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拟将募集资金用于回购股份方案的提议情况
本次拟将募集资金用于回购股份方案的提议人为公司董事长王立鹏先生;提议时间为2018年11月26日;提议理由:在监管部门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政策导向下,通过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实施股份回购,推动公司股票价格向公司长期内在价值的合理回归。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在公司披露可转债预案前六个月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可转债预案披露日为2018年12月10日,前六个月指2018年6月9日至2018年12月9日。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披露可转债预案前六个月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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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2018年2月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司控股股东东旭集团拟计划自2018年2月2日起6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A股股份,增持资金不低于5亿元,不超过15亿元。
2018年7月24日,公司控股股东东旭集团与阳海辉、王俊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一致行动协议签署后,东旭集团与阳海辉、王俊作为一致行动人,将依法共同履行前述增持承诺,暨继续增持公司股份金额不低于5亿元,不超过15亿元。
2018年8月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完成的公告》:2018年2月2日至2018年8月1日期间,东旭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累计增持了公司股份共计83,464,503股,增持金额约人民币50,013.23万元,增持承诺已履行完成。
本次披露可转债预案前六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买卖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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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增持账户中广东大兴华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大兴华旗扬帆三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广东大兴华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大兴华旗扬帆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系东旭集团一致行动人阳海辉、王俊通过其持股99%的有限合伙企业广州精英会文化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百分之百认购的私募投资基金。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在披露本次可转债预案前六个月内不存在其他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是基于对公司的内在价值和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积极维护广大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考虑,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依法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均已作出承诺:在公司本次实施回购股份期间,不直接或间接减持公司股份。
特此公告。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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