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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鸿洋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事项进展暨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047               证券简称:宝鹰股份               公告编号:2018-104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鸿洋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事项进展暨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宝鹰股份”)参股公司上海鸿洋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洋电商”)因经营秩序出现异常,经认真评估鸿洋电商相关情况,公司已对其计提了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8年8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对参股公司上海鸿洋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计提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84)。

  为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与鸿洋电商各方签署的《关于上海鸿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投资协议》、《关于上海鸿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相关条款约定,要求鸿洋电商实际控制人谢虹女士、马自强先生以现金方式回购公司所持有鸿洋电商全部股权,回购价款为公司按照协议所支付的13,800万元款项以及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按法院要求,鉴于公司是分两次对鸿洋电商进行股权投资,投资款分别为10,800万元和3,000万元,因此公司就上述回购事项分别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并于近日收到了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其中10,800万元回购款诉讼事项的案件受理通知书,案号为(2018)沪01民初1427号;另3,000万元回购款诉讼事项目前尚未收到法院受理通知书,经与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沟通,获知由于近期三区合并等原因,法院待受理案件较多,目前该项起诉尚在排队等待受理中。

  相关诉讼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一

  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并立案(案号:(2018)沪01民初1427号)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拟开庭日期:2019年1月30日

  1、诉讼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华侨城东部工业区F1栋107号

  法定代表人:古少波

  被告一:谢虹,女,汉族,身份证号码:31010619640321****,住上海市徐汇区湖南路***弄**号

  被告二:马自强,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1010419640127****,住上海市徐汇区湖南路***弄**号

  2、诉讼起因

  2014年3月19日,原告与鸿洋电商的实际控制人两被告及其他股东签订的《关于上海鸿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投资协议》约定:原告以增资及股权转让的方式向鸿洋电商及被告等投入增资款及股权转让款共计10,800万元人民币以取得鸿洋电商20%的股权;被告及鸿洋电商承诺鸿洋电商2014年、2015年、2016年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人民币4,500万元、人民币5,850万元、人民币7,605万元即每年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30%并于2016年12月31日前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递交上市申报材料;若上述业绩承诺未达标或未能在约定时间内进行上市申报或者上市申报被否决撤回,原告有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退出投资,两被告应在收到通知30个工作日内以现金的方式回购原告持有鸿洋电商股权,回购价款依投资时价格不变加上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协议签订后原告依法向鸿洋电商及被告等支付了增资款和股权转让款共计10,800万元人民币并取得了鸿洋电商的20%股权。2014年12月26日原告再次以3,000万元对价购得被告马自强持有的鸿洋电商2.5%的股权,其后因上海瑞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王学林的投资摊薄,目前,原告实际持有的鸿洋电商的股权比例为21.316%,本次投资占股比为18.948%。

  原告投资入股的鸿洋电商在两被告的控制下既未实现上述承诺的业绩,也未按期实现上市,为此,原告根据协议相关条款要求两被告履行回购协议支付回购款10,800万元人民币并支付利息,两被告均不予回应。

  3、诉讼请求

  (1)判决两被告履行《关于上海鸿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投资协议》中股权回购条款购回原告持有的鸿洋电商18.948%股权并支付原告股权回购款人民币10,800万元以及自投资日起至全部履行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二)诉讼二

  诉讼阶段:起诉阶段,尚在立案中

  法院: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1、诉讼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马自强

  2、诉讼起因

  2014年12月26日原告与鸿洋电商及其实际控制人之一的被告马自强签订的《关于上海鸿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原告出资3,000万元受让被告所持鸿洋电商2.5%的股权,同时约定股权回购适用此前签订的《关于上海鸿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投资协议》即:被告承诺鸿洋电商2014年、2015年、2016年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人民币4,500万元、人民币5,850万元、人民币7,605万元即每年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30%并于2016年12月31日前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递交上市申报材料;若上述业绩承诺未达标或未能在约定时间内进行上市申报或者上市申报被否决撤回,原告有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退出投资,被告应在收到通知30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回购原告持有鸿洋电商股权,回购价款依投资时价格不变加上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股权转让款3,000万元人民币并取得了鸿洋电商的2.5%股权。加上之前《关于上海鸿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投资协议》中的约定出资所得的股份,和其后因上海瑞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王学林的投资摊薄,目前,原告实际持有的鸿洋电商的股权比例为21.316%,本次出资购股占股比为2.368%。

  原告投资入股的鸿洋电商在被告的控制下既未实现上述承诺的业绩,也未按期实现上市,为此,原告根据协议相关条款要求被告履行回购协议支付回购款3,000万元人民币并支付利息,被告不予回应。

  3、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履行与原告签订的《关于上海鸿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投资协议》和《关于上海鸿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中股权回购条款购回原告持有的鸿洋电商务2.368%股权并支付原告股权回购款人民币3,000万元以及自投资日起至全部履行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为真实反映公司截止2018年6月30日的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经营情况,公司已对鸿洋电商长期股权投资计提减值准备65,005,765.51元(即截至2018年6月30日,本公司对鸿洋电商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130,011,531.01元的50%),并已计入相应报告期。公司后续仍将根据鸿洋电商经营实际对其长期股权投资剩余账面价值的计提情况依法依规进行披露。

  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对公司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诉讼状》;

  2、《受理案件通知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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