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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证券代码:000608  证券简称:阳光股份  公告编号:2018-L48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我公司”), 于 2018年12月17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关于对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公司部问询函〔2018〕第372号)(以下简称“问询函”)。现就问询函所提及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公告如下:

  问题一:公司公告称“若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1/2以上(含1/2)通过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或独立董事候选人数多于应选非独立董事或独立董事人数时,则按照通过率高低排序,通过率高者当选。”请说明相关安排是否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不存在潜在法律纠纷。

  回复: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及阳光新业《公司章程》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规定,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属于普通决议事项,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1/2以上通过。根据阳光新业《公司章程》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司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包括 3 名独立董事。据此,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董事会换届选举进行逐项表决的,每一独立董事或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议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1/2以上通过,且独立董事或非独立董事当选人数应符合《公司章程》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22号)第三十六条规定,股东投票应对除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监事以外的提案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意见之一。经核查,本次董事会差额选举系体现竞争性,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票数应为固定,则在议案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票数1/2以上通过的情况下,每一独立董事或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议案通过率高低即为获得股东同意票数之高低,具有公平性。

  综上所述,公司认为上述安排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公平性,不存在潜在法律纠纷。

  根据本公司《公司章程》第九十七条规定,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根据本公司《公司章程》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公司第七届监事会任期已于2015年8月届满,但由于该时公司控制权正发生转让,双方股东尚未进行交割,因此没有进行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2016年,前述股东交割完成后,公司正在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且可能构成借壳上市,因此在重组期间,公司也没有进行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2017年,公司间接股东发生变化并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在重组期间及监管部门现场检查期间,公司亦没有进行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公司自2016年以来持续处于无实际控制人状态,就董事会、监事会换届事宜,曾与主要股东进行沟通提示,但股东没有提出明确议案,公司其他5%以上股东亦未主动提及换届事宜,为保持公司日常稳定,在改选董事、监事未就任前,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公司第七届监事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董事、监事职务。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11月28日收到公司股东上海永磐实业有限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相关提案后,已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及时启动了董事会换届程序,并将董事候选人相关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监事会的换届选举事宜也已启动。

  问题二:公司股东“上海永磐实业有限公司”在提名函中提到:“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累计投票制审议”,而公司本次选举董事未采用累积投票制,请你公司说明理由,并说明是否已将股东提案内容完整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的做法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三十一条“在董事的选举过程中,应充分反映中小股东的意见。股东大会在董事选举中应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度”的有关规定。

  回复:1、未采用累积投票制的理由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29号)第十七条规定,股东大会在董事、监事选举中应当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根据我公司已披露的《第三季度报告》,报告期末阳光新业第一大股东为ETERNAL PROSPERITY DEVELOPMENT PTE.LTD.,持有阳光新业股份218,400,000股,持股比例为29.12%,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未达到30%,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的情形,未采用累积投票制亦不违反《公司章程》。

  2、是否已将股东提案内容完整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就股东议案而言,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22号)第十三条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告于2018年3月17日)第二十三条规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公司核查,上海永磐实业有限公司向董事会提交的《关于提请召开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就议案的内容而言,其议题为提请对阳光新业董事会进行换届选举,具体决议事项为提名三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及两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请审议,“以上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制审议”仅为议案审议方式附注,不属于明确议题,也并非具体决议事项;就议案的形式而言,因“以上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制审议”或“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提交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制审议”的表述均在“以上议案,请审议”之后,难以认为该等以累积投票制进行审议的表述亦属于议案内容。

  根据公司股东上海永磐实业有限公司向董事会提交的《关于提请召开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上海永磐实业有限公司提出议案如下:议案1为《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及提名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此议案包含3个子议案:议案1.01《提名林峰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议案1.02 《提名陈东彪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议案1.03《提名王寿庆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议案2为《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及提名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此议案包含2个子议案:议案2.01《提名倪建达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议案2.02《提名陈坚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本公司认为:(1)股东提案中总议案与子议案名称存在不一致情况,同时,该次董事会尚需审议其他候选人议案,因此公司进行董事会审议时无法同时满足两种议案的名称形式;(2)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22号)第十七条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告于2018年3月17日)第二十七条规定,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因此每一董事候选人应以单项提案方式提请审议,而不能按照总议案形式进行统一表决;(3)根据《公司章程》第八十二条规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提出新的董事候选人时,应将提名资格证明及所提候选人必备资料在相应股东大会召开前的 10 个工作日提交董事会,由董事会审核提名及被提名人是否符合有关法规规定,通过审核后的被提名人由董事会公告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据此,公司董事会需对每一候选人任职资格等进行逐一审查并进行单独表决。因此,本公司将股东提案中的总议案与子议案形成单独议案,未实质修改提案议题及决议事项,充分表达了股东意见,不存在修改议案内容的情况。

  据此,公司认为已将股东提案内容完整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指导意见

  公司目前为无实际控制人状态,上海永磐实业有限公司截至2018年12月10日持有公司约12.2%股份,为公司第二大股东,但在上市公司最终持股层面,已为持股权最多的股东。同时,根据《深圳证劵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2.2.7条定义: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因此,公司认为上海永磐实业有限公司并非我公司中小股东。

  公司2018年11月28日收到上海永磐实业有限公司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后,及时履行了披露义务(详见公告于2018年11月29日2018-L38号《关于收到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公司在公告董事会同意换届前,已经通过通讯方式征求了各位董事意见,不存在违反《公司章程》第一百零三条所描述情形。同时,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22号)第九条及《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于收到通知的第十日履行了公告义务(详见公告于2018年12月7日的2018-L39号《关于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回复公告》),并于2018年12月7日将书面回函快递予上海永磐实业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永磐实业有限公司提请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回复》,运单号:顺丰速运074538128172),并在随后的5日内召开了董事会会议并发出了股东大会通知(详见公告于2018年12月11日的2018-L40、L41、L42、L43、L44、L45、L46、L47号公告)。公司前述流程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换届为公司重大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席位只有7位的情况下,上海永磐实业有限公司作为持股5%以上重要股东,本次提名5位董事候选人,公司认为不排除其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可能。为保持公司生产经营稳定性、公司人员稳定性及对广大中小投资者负责,公司本次董事会换届选举在未违反各项法律及规则的情况下以直接投票方式进行。如确有必要,则可由股东以提出明确提案的方式就适用累积投票制事宜提请股东大会进行审议,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的,则根据本公司章程,董事会换届选举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本公司律师已就上述问题发表明确法律意见,详细情况请见本公告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北京市竞天公诚临时事务所关于对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问询函之专项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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