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C5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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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巴士科技作为被申请人的仲裁
(1)未决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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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已决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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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巴士科技作为原告的诉讼
(1)未决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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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已决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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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巴士科技及其分公司被执行情况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巴士科技及其分公司历次被执行及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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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回复见出具日,交易双方及估值机构对相关事项的影响处理如下:
(1)标的资产估值中已考虑相关事项
根据中企华评估出具的《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拟了解巴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估值说明》[中企华估字(2018)第4520号],估值人员已针对巴士科技截至估值基准日的未决诉讼等预计负债作出估值,金额为6,173,280.97元。
(2)《股权处置协议》中作出明确安排
2018年12月7日上市公司(甲方)与交易对方鲁敏(乙方)签订了《股权处置协议》,对本次交易后过渡期内(自基准日起至交割日为过渡期)巴士科技的债权债务的承担作出了明确安排,鲁敏针对其对本次交易标的的了解程度作了“陈述与保证”,具体如下:
“4.6 目标公司的债权债务 甲乙双方确认,截至交割日,目标公司债权债务均由目标公司自行享有及承担,乙方不得向甲方予以追偿。甲乙双方并应遵守本协议第8.1款第(4)项的规定。
“8.1 乙方的陈述与保证”之“(4)乙方确认,其已明确知悉目标公司及目标股权的状况,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及条件接收目标股权。乙方不会因交割日前事由导致的目标公司损失、赔偿、争议等,向甲方追偿;”
(3)鲁敏出具相关承诺
交易对方已就本次交易出具的《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的承诺函》,其承诺:
“一、本人确认已完全知悉目标股权的状况,包括但不限于其中存在的瑕疵等情况,对该等现状和瑕疵、问题予以认可和接受,并同意按照现状承接目标股权,不会因目标股权存在瑕疵、问题而要求转让方作出其他补偿或承担责任,亦不会因目标股权瑕疵、问题单方面拒绝签署、拒绝履行或要求终止、解除、变更本次交易相关协议。
二、本人同意:本次交易的目标股权交割后,因目标股权交割之前的事实和情形所导致的相关主管部门或任何第三方对转让方或目标股权进行索赔、处罚或提出任何其他主张,或者因目标股权权属瑕疵、问题而造成任何损失的,本人负责处理该等第三方请求并承担全部损失和风险,本人同意不会向上市公司主张任何费用和责任。”
综上,公司认为,本次交易已充分考虑标的公司执行生效法院判决、仲裁裁决以及分公司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相关事项的影响并做出相关安排,且该安排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重大障碍。
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已充分考虑标的公司执行生效法院判决、仲裁裁决以及分公司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相关事项的影响并做出相关安排,且该安排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重大障碍。
(二)你公司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仲裁情况,本次交易是否对你公司由于承担该些连带清偿责任产生的损失或风险做出具体安排;如是,请说明具体情况;如否,请说明该次交易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上市公司可能会对巴士科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相关诉讼如下:
1、诉讼事项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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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原告诉请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理由
(1)广州市豫福行白马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福行白马”)
因同巴士科技就2016年6月1日双方签署的《公交移动电视媒体合作协议书》及后续《补充协议》的履行情况产生纠纷。2018年9月18日,豫福行白马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
豫福行白马将上市公司列为被告的依据是《公司法》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上海丝芭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丝芭文化”)
因同巴士科技就2017年6月1日签订的《SNH48第四届总选举冠名协议》的履行情况产生纠纷。2018年5月24日丝芭文化向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提交的《起诉状》。
丝芭文化将上市公司列为被告的依据是《公司法》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上市公司认为,根据《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巴士科技作为企业法人,应当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上市公司作为巴士科技的股东,仅应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巴士科技承担责任。
且上市公司同豫福行白马、丝芭文化的相关诉讼在本次处置前即已存在,无论以上诉讼事项最终结果如何,本次重组均不会导致上市公司因本次处置前即已存在的事项而新增债务或承担新的义务而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同豫福行白马、丝芭文化的合同纠纷相关诉讼在本次重大资产处置前即已存在,本次重组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新增债务或承担新的义务而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如以上案件法院最终判决公司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上市公司有权根据《民法总则》、《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在承担相关清偿责任后向责任人予以追偿。
问题五、报告书显示,你公司作为被告的重大诉讼中,深圳国投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请求法院查封、冻结你公司持有的巴士科技100%股权;深圳市佳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请求法院轮候冻结你公司持有的巴士科技2,600万元出资额。请说明:
(一)上述诉讼的最新进展、你公司拟采取的解除查封、冻结的具体措施及可行性。
(二)本次交易是否符合《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三)请自查并披露巴士科技股权是否存在因其他诉讼仲裁等纠纷而造成的权益受限情况,以及是否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障碍。
请独立财务顾问及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上述诉讼的最新进展、你公司拟采取的解除查封、冻结的具体措施及可行性。
1、诉讼最新进展情况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上市公司同深圳国投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保理”)、深圳市佳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银资产”)的诉讼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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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案件诉讼进展情况如下:
(1)同国投保理的合同纠纷
2017年12月28日,国投保理向深圳市中院提交《民事起诉状》。
2018年3月19日深圳市中院出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通知书》[(2018)粤03民初6号]:关于原告深圳国投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巴士在线合同纠纷一案,查封巴士在线持有的巴士科技100%股权,查封期限三年,自2018年2月28日至2021年2月27日止。
上市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2018年5月2日,深圳市中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18)粤03民初6号],驳回上市公司对本案管辖权的异议,上市公司上诉。
2018年8月31日,上市公司收到广东省高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18)粤民辖终540号],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深圳市中院将在2019年1月17日开庭审理本案。截至本回复出具日,本案尚在诉讼进行中。
(2)同佳银资产的担保合同纠纷
2017年11月27日,佳银资产向深圳市中院提交《民事起诉状》,2018年1月25日,佳银资产将巴士在线追加为被告。法院受理后,于2018年1月31日发出《参加诉讼通知书》。在提交答辩状期间,高霞和上市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2018年4月2日,深圳市中院出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通知书》[(2017)粤03民初第2526号之二],查封、冻结、扣押巴士在线持有的巴士科技2600万出资额,冻结期限为三年,自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算。
2018年4月11日,上市公司收到深圳市中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7)粤03民初2526号]:驳回高霞和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上市公司上诉。
2018年9月10日,上市公司收到广东省高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18)粤民辖终578号]: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深圳市中院将在2019年1月15日开庭审理本案。截至本回复出具日,本案尚在诉讼进行中。
2、解除标的股权查封、冻结的进展
本次交易系盘活上市公司存量资产、优化资产结构的重要一步,有利于减少公司进一步大幅亏损的风险,消除导致公司财务报表被会计师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负面因素,从而降低公司暂停上市及退市的风险。国投保理、佳银资产通过解除标的股权的查封冻结来促成本次交易的顺利实施,将形成多赢局面。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将剥离劣质资产,大幅提升企业活力,有利于现有已决及待决诉讼案件的实际执行和落实,从而使得诉讼相对方的利益得到更好的保障。
针对上述巴士科技100%股权存在的司法查封、冻结的情形,公司承诺自《股权处置的协议》生效之日起,将积极与各方沟通,以解除巴士科技100%股权的查封、冻结状况,使巴士科技100%股权得以交割。
2018年12月,佳银资产和国投保理均出具《同意函》,同意解除上市公司所持巴士科技股权的司法冻结,相关手续正在办理中。
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已出具相关承诺,且佳银资产、国投保理已出具《同意函》,待相关方赴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后,该事项将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障碍。但鉴于该等解除查封、冻结仍存在未办理成功,尚存在最终无法实际转让过户的风险。相关风险已在《重大资产处置报告书(草案)》之“重大风险提示”之“十、标的资产存在查封、冻结影响本次股权转让的风险”中披露。
经核查,法律顾问认为:巴士在线已出具相关承诺,且原告深圳市佳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国投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分别出具了同意解除巴士在线所持巴士科技股权司法冻结的《同意函》。后续相关各方向查封、冻结法院递交解除查封、冻结申请后,解除巴士科技100%股权现有的查封、冻结将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二)本次交易是否符合《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上市公司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分析如下:
1、相关规定
《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如下:
“(四)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2、符合相关规定的分析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标的股权存在被司法查封、冻结的情形。上市公司承诺自《股权处置协议》生效之日起,将积极与各方沟通,以解除巴士科技100%股权的查封、冻结状况,使巴士科技100%股权得以交割。
2018年12月,佳银资产和国投保理均出具《同意函》,同意解除上市公司所持巴士科技股权的司法冻结,相关手续正在办理中。但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尚未完成解除手续。
交易双方在《股权处置协议》中约定,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标的股权完成交割之日止,标的股权将托管给鲁敏。标的股权的冻结未解除,将会导致无法过户,但不会影响托管给鲁敏。佳银资产、国投保理出具的《同意函》,以及交易双方签署的《股权处置协议》为本次资产处置的实施提供了较为充分的保障。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股权类资产,债权债务的主体未发生变更,不涉及债权债务的转移事宜。
综上,除标的股权的解除查封、冻结事项正在办理外,实施本次交易不存在其他法律障碍;交易标的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信托持股、委托持股的情形,不存在潜在的权属纠纷;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核查意见出具日,除标的股权的解除查封、冻结事项正在办理外,实施本次交易不存在其他法律障碍;交易标的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信托持股、委托持股的情形,不存在潜在的权属纠纷;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经核查,法律顾问认为:针对标的资产被司法查封、冻结的情形,根据本次交易方案,目标股权将在可交割,即目标股权不存在查封、冻结、质押,以及不存在其他第三方权利导致不能转让及交割的前提下进行;巴士在线及深圳国投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佳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出具书面承诺,其将尽快解除目标股权上的查封、冻结。在目标股权未能进行交割前,目标股权将托管给交易对方。因此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权属清晰,标的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三)请自查并披露巴士科技股权是否存在因其他诉讼仲裁等纠纷而造成的权益受限情况,以及是否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障碍。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存在查封、冻结的情况,须解除查封、冻结之后方可进行转让。标的资产查封、冻结情况具体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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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资产尚处在查封、冻结状态,因此存在本次交易中标的股权仅能完成托管,而最终无法实际转让过户的风险。除以上冻结事由外,本次交易标的巴士科技100%冻结不存在因其他诉讼仲裁等纠纷而造成的权益受限情况。
上述事项导致标的股权过户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碍,上市公司承诺自《关于巴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处置的协议》生效之日起,上市公司将积极与各方沟通,以解除巴士科技100%股权的查封、冻结状况,使巴士科技100%股权得以交割。
2018年12月,佳银资产和国投保理均出具《同意函》,同意解除上市公司所持巴士科技股权的司法冻结,相关手续正在办理中。
此外,本次交易双方约定,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标的股权完成交割之日止,标的股权将托管给交易对方。托管期内,上市公司不得自行行使表决权、董事提名权等托管权利,不再享有及承担标的资产产生的盈利和亏损。上述安排、协议约定为资产处置的顺利实施提供了较为充分的保障,因此,前述股权冻结情形不会构成本次交易的实质性障碍。
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除存在国投保理、佳银资产申请的司法冻结外,本次交易标的巴士科技100%股权不存在因其他诉讼仲裁等纠纷而造成的权益受限情况,因交易双方已在《股权处置协议》作出约定,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标的股权完成交割之日止,标的股权将托管给交易对方。故股权冻结情形不会构成本次交易的实质性障碍。
经核查,法律顾问认为:经原告向相关法院递交解除查封、冻结申请后,解除巴士科技100%股权现有的查封、冻结将不存在实质性障碍;本次交易符合《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已披露的事项外,不存在其他诉讼、仲裁纠纷而造成巴士科技权益受限,以及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障碍的情形。
问题六、巴士科技为你公司2015年重组注入的资产。前次重组时,交易对方对巴士科技做出2015年至2017年业绩承诺,其中巴士科技2016年和2017年未完成业绩承诺,2016年业绩承诺已完成补偿,2017年的业绩承诺至今未补偿。请说明:
(一)巴士科技2017年业绩承诺补偿事项的进展及你公司下一步解决措施。本次交易是否对你公司由于无法全额获得上述业绩补偿而产生的损失或风险做出具体安排。
(二)在前次业绩承诺未获得补偿的情况下,你公司出售巴士科技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及《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四章第五节“承诺及承诺履行”部分的有关规定。
请独立财务顾问及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巴士科技2017年业绩承诺补偿事项的进展及你公司下一步解决措施。本次交易是否对你公司由于无法全额获得上述业绩补偿而产生的损失或风险做出具体安排。
1、业绩补偿具体内容
2015年5月20日,公司与王献蜀、中麦控股有限公司、南昌佳创实业有限公司、南昌宝梧实业有限公司、北京电云广告有限公司、格日勒图、高霞、葛伟、杨建朋、王玉香、陈灏康、付杰、夏秋红、武新明、柴志峰、邓长春、吴旻、黄金辉、杨方、张俊、赵铁栓、蔡洪雄、王志强、孟梦雅、袁博、周文国、邓欢、高军、罗爱莲、舒云、宋宏生、王丽玲、姚婷、段春萍、熊小勇、周远新、方莉、龚天佐、张世强和张昱平等40名主体(以下合称为“交易对方”)签署《浙江新嘉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盈利承诺及补偿协议》(以下简称“《盈利承诺及补偿协议》”),各方承诺:2015年、2016年和2017年,巴士科技实现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低于10,000万元、15,000万元和20,000万元;实现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不低于9,000万元,14,000万元和20,000万元。否则全部或部分交易对方应按照《盈利承诺及补偿协议》的约定对公司予以补偿。
根据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汇会专[2016]0583号、中汇会专[2017]2446号《关于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实现情况专项审核报告》及中汇会专[2018]2440号《关于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实现情况鉴证报告》,巴士科技2015年度至2017年度利润实现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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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盈利承诺及补偿协议》,针对2016年度业绩未达标的情况,中麦控股有限公司、南昌佳创实业有限公司、高霞、夏秋红、邓长春、吴旻、杨方、孟梦雅、邓欢、高军和王丽玲(以下简称“补偿义务人”)需以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合计3,957,538 股进行补偿;针对2017年度业绩未达标的情况,补偿义务人需以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合计38,579,949股进行补偿,并向公司支付现金补偿款合计961,163,904元。
同时,《盈利承诺及补偿协议》约定,若王献蜀、高霞及中麦控股以外的其他补偿义务人未能按照约定履行股份补偿或现金补偿义务的,王献蜀、高霞及中麦控股有限公司应对此承担无限连带补偿责任。
2、业绩承诺补偿事项的最近进展及解决措施。
巴士科技2016年度业绩承诺未足额完成,公司已完成相关股份补偿。针对巴士科技2017年度业绩承诺未完成的情况,补偿义务人尚未履行补偿承诺,上市公司已将补偿义务人起诉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具体情况请参见公司于2018年3月13日发布的《关于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50)。(下转C6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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