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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
关于现代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2018)RHR意字第1218368号

  致:现代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现代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投资”或“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成胜男、刘亚萍律师出席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对会议予以见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网络投票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代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件进行了核查判断,并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项,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现代投资或其他有关机构、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现代投资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资料进行信息披露公告和依法报送有关监管部门及公司存档备查。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核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2018年8月18日、2018年12月7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和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现场会议联系方式等内容。2018年12月 17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公司关于召开 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提示性公告》,对股东大会召开会议基本情况、审议事项、提案编码、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相关情况进行提示。

  2.经查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8年12月21日14:30在长沙市芙蓉南路二段128号现代广场公司总部8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周志中先生主持会议。

  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2月21日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2月20日15:00至12月2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经查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日距公告通知日已达15日以上。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为:

  1.本所律师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法人代表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的股东账户卡、个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共15人,代表公司股份数520,364,93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34.2835%,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股东合法授权的代理人;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或代理人)共计107人,代表公司股份数14,024,33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9240%;

  3.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股东120人,代表股份14,855,08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9787%。

  4.公司董事、监事共7人出席了会议,除上述人员外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共5人出席了会议;

  5.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和邀请的其他人员出席了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真实、合法、有效,符合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均依法获得了必要的许可。

  三、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投票表决后,由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推选的记票、监票人及见证律师对投票表决情况进行计票清点。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和投票表决结果统计表。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就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计算。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具体为:

  1.审议《关于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27,509,5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7126%;反对5,673,7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617%;弃权1,205,9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3,0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257%。

  同意结果达到了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1/2以上的要求。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单独或合并持股5%以下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975,4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3.6880%;反对5,673,7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8.1939%;弃权1,205,9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3,0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1181%。

  2.审议《关于公司申请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27,674,1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7434%;反对5,612,1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502%;弃权1,10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064%。

  同意结果达到了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1/2以上的要求。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单独或合并持股5%以下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140,0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4.7961%;反对5,612,1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7.7795%;弃权1,10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4244%。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的表决方式及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相关决议真实、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肆份,自签署盖章后生效。其中:

  正本壹份,呈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存档备查;

  正本贰份,交由现代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存档备查;

  正本壹份,留存本律师事务所存档备查。

  上述正本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张  杰

  见证律师:

  成胜男

  刘亚萍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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