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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766        证券简称:索菱股份       公告编号:2018-108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12月21日(星期五)下午

  14:30;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12月20日-2018年12月2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2月2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2月20日下午15:00至 2018年12月21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肖行亦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6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计144,176,43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1850%,其中:

  (1)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44,120,93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4.1718%;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与本次会议的股东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55,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13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到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记名投票方式结合网络投票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 选举蔡春喜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144,161,933 股同意,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1,003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3.8793%。

  蔡春喜先生当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 、选举邓先海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144,161,933股同意,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1,003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3.8793%。

  邓先海先生当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4,123,93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票的99.9636%;反对5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6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4054%;反对5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594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4,123,93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票的99.9636%;反对5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6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4054%;反对5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594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袁乾照、胡燕华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关于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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