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13、01513 证券简称:丽珠集团、丽珠医药 公告编号:2018-118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2月1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三个解锁期可解锁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14),因《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三个解锁期解锁事项的法律意见书》部分内容修订,公司将对上述公告中的相关内容进行更正,详情如下:
原披露内容:“七、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事项已履行了相关批准程序,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现更正为:“七、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已满足,解锁对象及可解锁数量合法合规,并已履行了相关批准程序,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事项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除上述更正外,其他内容均保持不变。更新后的法律意见书已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因上述更正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
特此公告。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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