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搜索

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859            证券简称:洁美科技            公告编号:2018-077

  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减、修改、否决议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12月21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12月20日—2018年12月2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2月21日上午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2月20日15:00至2018年12月2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路206号金地大厦八楼会议室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由于公司董事长方隽云先生因工作原因出差无法参会,经半数以上董事推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邓水岩先生主持。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7人,代表股份167,178,37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255,700,000股的65.380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150,976,86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255,700,000股的59.044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8人,代表股份16,201,50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255,700,000股的6.3361%。

  2、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2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9,940,62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798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投资者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3,739,12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4623%;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1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6,201,50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3361%。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议案均属于特别决议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67,172,8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67%;反对5,5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3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9,935,1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724%;反对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27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根据上述表决情况,该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67,172,8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67%;反对5,5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3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9,935,1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724%;反对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27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根据上述表决情况,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洁美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洁美科技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洁美科技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2月22日

客户端下载

iPhone版

iPad版

Android版

官方微信

扫一扫 加关注

官方微博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0

给文章打分

本文得分 :0
参与人数 :0

0/50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2031700网站电话:010-84372800网站传真:010-84372633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