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四届六十三次董事会审议的事项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核查,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与关联方开展的业务属公司正常经营行为,与关联方交易价格将依据市场公允价格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对2018年关联交易金额预计的调整,及对2019-2020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的确定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我们同意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十三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为参股公司杭州新锦置业有限公司提供预计3.9亿元的担保,有利于切实提高项目融资效率,促进合作项目的开发建设。杭州新锦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股东按股权比例提供保证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将此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贾 生 华、于 永 生、王 曙 光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四届六十三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核查,现对公司四届六十三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议表决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增加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及预计2019-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而产生的,符合公司发展需要。本次关联交易在公平、互利的基础上进行,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预计的 2019-2020年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充分考虑了相关业务规模扩大需求,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客观情况。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二、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参股公司新锦置业项目融资提供担保支持,有利于合作项目的顺利推进。公司合作方股东按股权比例对等提供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本次担保在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审批程序合法有效。
独立董事:贾 生 华、于 永 生、王 曙 光
二○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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