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D5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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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转型前后的申购赎回安排
1、集中赎回选择期
自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后,本基金将安排不少于20个工作日的集中赎回选择期。在集中赎回选择期间,投资人仅可以申请赎回,不可以申请申购。
集中赎回选择期内,除对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1.5%的赎回费外,基金赎回费为0。
集中赎回选择期结束后本基金管理人将对投资者未赎回的基金份额统一结转为兴银合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具体集中赎回选择期安排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集中赎回选择期内,为确保投资者的赎回选择权,本基金豁免相关投资组合比例及限制要求。
2、《兴银合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生效
自集中赎回选择期结束后,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持有人大会决议执行基金的正式转型,将原兴银双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结转后的基金份额结转为兴银合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自集中赎回选择期结束之日的下一工作日起,《兴银合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兴银双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失效,兴银双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变更为兴银合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基金合同当事人将按照《兴银合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3、恢复申购和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兴银合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不超过3个月办理申购、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四、基金管理人就相关事项的说明
(一)兴银双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历史沿革
兴银双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年3月30日《关于准予华福双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481号)注册,于2017年3月13日获贵会机构部函〔2017〕663号文《关于兴银双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延期募集备案的回函》延期并更名,基金管理人为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兴银双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7年7月24日至2017年9月25日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兴银双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7年9月28日生效。
(二)修改基金合同有利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因市场环境变化等因素的影响,未能形成持续有效需求,产品维护成本越来越高。本次基金转型可以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三)基金合同修改的可行性
1、本基金转型事项不存在法律障碍
《基金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行使下列职权:……(二)决定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
《基金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但是,转换基金的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因此,兴银双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事项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2、本基金转型不存在技术障碍
自集中赎回选择期结束之日的下一工作日起,《兴银双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兴银合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为实现基金转型的平稳过度,本基金管理人已就基金变更有关的会计处理、登记、系统准备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做好了基金运作的相关准备。会计师事务所将继续为转型后的基金提供服务,律师事务所将出具法律意见书,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四、基金转型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转型方案被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为防范转型方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征询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对转型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如议案未获得持有人大会的批准,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想持有人大会提交转型方案议案。
(二)基金集中赎回选择期遭遇大规模赎回的风险
为应对集中赎回选择期遭遇大规模赎回,基金在集中赎回选择期将尽可能保证投资组合的流动性,应对集中赎回选择期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赎回,降低投资组合波动风险。
五、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
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电话:40000-96326
传真:021-68630069
电子邮件:hfservice@hffunds.cn
网址:www.hffunds.cn
附:兴银合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草案)
附:
兴银合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草案)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本基金由兴银双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兴银双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兴银双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兴银双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注册和对兴银双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本基金的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收益及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兴银合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兴银双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2、基金管理人:指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兴银合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兴银合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兴银合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8、《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后续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销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或接受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兴银合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兴银双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存续期:指《兴银合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兴银双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日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或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的其他日期
(下转D5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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