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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暨2018年第三季度财务报告
特别提示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通电子”、“公司”、“本公司”、“发行人”)股票将于2018年12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释义相同。
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股东及中介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相关责任主体作出的主要承诺及约束措施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承诺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邵树伟、邵秋萍、邵培生、史旭平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前述发行价做相应调整。
(3)在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并按照原任期遵守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2、发行人股东智巧投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合伙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合伙企业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合伙企业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前述发行价做相应调整。
3、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张德峰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前述发行价做相应调整。
(3)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并按照原任期遵守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4、发行人其他自然人股东施佶、杨冰、吴开君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前述发行价做相应调整。
(3)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并按照原任期遵守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及承诺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发行人上市后3年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的每股净资产(即“启动条件”),发行人自该事项发生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按下述内容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并在履行完毕相关决策程序且实施后,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在发行人财务报告公开披露后至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上述每股净资产亦将作相应调整)。
2、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发生启动条件时,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下同)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按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1)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2)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发行人股票。其中,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前述增持义务后顺位于发行人的股票回购义务,即在发生启动条件时,应首先由公司根据本预案规定履行股票回购义务;在公司未能履行其回购义务或公司回购股票实施完毕以后公司股价稳定方案启动条件尚未消失的情况下由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本预案规定履行增持义务。
(1)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
①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股份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②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③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A.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B.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00万元。
(2)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①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②增持股票的金额不低于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的分红和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的薪酬的合计值的50%,具体增持股票的数量等事项将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时提前公告。
③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持有的公司的股份。
(3)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①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做出回购股份的决议。
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③公司回购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次日启动,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如需)后的6个月内实施完毕。公司回购股票实施完毕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将回购股票实施情况予以公告。
④公司回购股票实施完毕以后,若公司股价稳定方案启动的条件尚未消失,则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上市公司公告回购股票实施情况后的3个交易日内启动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措施,并于6个月内实施完毕增持计划。
⑤在稳定股价措施实施过程中,股价再次达到稳定股价启动条件的,不再重复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前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后,再次出现本预案规定的稳定股价启动条件的,则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再次启动稳定股价程序。
(4)信息披露
义务方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时将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将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
3、关于股票上市后股票价格稳定措施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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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信息披露重大违规的承诺
1、发行人的相关承诺
(1)《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且本公司对《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则本公司承诺将按如下方式依法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①证券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前述违法违规情形之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应就回购计划进行公告,包括回购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本公司回购股份应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股份回购义务触发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回购,回购价格为证券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前述违法违规情形之日(含该日)之前20日本公司股票二级市场的平均价格,且不低于发行价(本公司已发行尚未上市的,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期间本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回购底价相应进行调整。
②本公司《招股说明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本公司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则本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若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相关损失数额经司法机关以司法裁决形式予以认定的,本公司将自愿按照相应的赔偿金额冻结自有资金,以为本公司需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赔偿的投资者损失提供保障。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邵树伟,实际控制人邵树伟、邵秋萍、邵培生、史旭平承诺如下: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本人对《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则本人承诺将按如下方式依法回购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①证券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前述违法违规情形之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本人向公司提供包括回购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回购计划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②本人应在证券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前述违法违规情形之日起6个月内(以下简称“窗口期”)完成回购。对于公司股东已转让的限售股份,不低于发行价(公司已发行尚未上市的,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回购底价相应进行调整。除非交易对方在窗口期内不接受要约,否则本人将回购已转让全部限售股份。
③本人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④公司招股说明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⑤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义务。
⑥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则本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若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相关损失数额经司法机关以司法裁决形式予以认定的,本人将自愿按照相应的赔偿金额申请冻结所持有的相应市值的公司股票,以为本人需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赔偿的投资者损失提供保障。
3、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因公司制作、出具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若本人未能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个人作出的承诺,则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相关承诺
(1)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如下:
①国金证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②国金证券已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③因国金证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按照相关监督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赔偿投资者损失,但国金证券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④上述承诺内容系国金证券真实意思表示,国金证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国金证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北京安新律师事务所作为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承诺如下:
如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所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并能举证证实的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以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3)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聘请的审计机构、验资机构,承诺如下:
因本所为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4)江苏华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聘请的评估机构,承诺如下:
如本公司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本公司制作、出具的文件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并造成投资者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认定后,本公司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与利通电子及其他过错方一并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计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本公司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勤勉尽责地开展业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对此承担责任。
(四)本次发行前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公司实际控制人邵树伟、邵秋萍、邵培生、史旭平承诺:
(1)在本人所持公司之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且在不丧失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不违反本人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本人存在对所持公司的股票实施有限减持的可能性,但届时的减持幅度将以此为限:①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的12个月内,减持股份总数将不超过本人届时持股数量的20%;②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的24个月内,减持股份总数将不超过本人持股数量的40%;③本人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若发生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减持价格作相应调整)。
(2)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连续90日内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的,在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本人如果因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导致持股数量不足5%的,本人在6个月内继续遵守减持比例和信息披露的要求;本人如果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公司股票,保证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
(3)若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本人将在减持前5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若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在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1%时,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告。在减持时间区间内,本人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或者减持期间届满后2个交易日内,再次公告减持的具体情况。前述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4)本人承诺:本人存在以下情形,不得减持股份:
1)本人如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2)本人因违反交易所业务规则,被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5)本人减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公司股份,不适用上述承诺。本人减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公司股份完毕后,继续减持本人通过其他方式获得的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6)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同时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就股份减持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7)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相应义务。如本人违反本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公司。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本人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续看好公司以及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其将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人作出的有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根据个人经济状况及公司股票价格走势择机进行适当的增持或减持。
2、持股5%以上的股东张德峰承诺
(1)在本人所持公司之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且在不违反本人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本人存在对所持公司的股票实施有限减持的可能性,但届时的减持幅度将以此为限:①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②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并按照原任期遵守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③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前述发行价做相应调整。
(2)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连续90日内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的,在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本人如果因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导致持股数量不足5%的,本人在6个月内继续遵守减持比例和信息披露的要求;本人如果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公司股票,保证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
(3)若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本人将在减持前5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若本人计划未来6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提前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在减持时间区间内,本人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或者减持期间届满后2个交易日内,再次公告减持的具体情况。前述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4)如本人存在以下情形,不得减持股份:
1)本人如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2)本人因违反交易所业务规则,被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5)本人减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公司股份,不适用上述承诺。本人减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公司股份完毕后,继续减持本人通过其他方式获得的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6)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同时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就股份减持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7)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相应义务。如本人违反本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公司。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本人看好公司的长期发展,未来进行减持在时点、方式和价格上会充分考虑公司股价稳定和中小投资者利益。
3、自然人股东施佶、杨冰、吴开君承诺
(1)在锁定期届满后,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连续90日内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的,在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2)若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本人将在减持前5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若本人计划未来6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提前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或者减持期间届满后2个交易日内,再次公告减持的具体情况。前述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3)本人承诺:本人存在以下情形,不得减持股份:
1)本人如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2)本人因违反交易所业务规则,被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4)本人减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公司股份,不适用上述承诺。本人减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公司股份完毕后,继续减持本人通过其他方式获得的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5)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同时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就股份减持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6)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相应义务。如本人违反本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公司。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本人看好公司的长期发展,未来进行减持在时点、方式和价格上会充分考虑公司股价稳定和中小投资者利益。
4、智巧投资承诺:
(1)锁定期届满后,本合伙企业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连续90日内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的,在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2)若在满足股票锁定期满的情况下,本合伙企业拟减持公司股份的,本合伙企业将在减持前5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若本合伙企业计划未来6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提前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或者减持期间届满后2个交易日内,再次公告减持的具体情况。前述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3)本合伙企业减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公司股份,不适用上述承诺。本合伙企业减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公司股份完毕后,继续减持本合伙企业通过其他方式获得的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4)本合伙企业看好公司的长期发展,未来进行减持在时点、方式和价格上将充分考虑公司股价稳定和中小投资者利益。
(5)本合伙企业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相应义务。如本合伙企业违反本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公司。本合伙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6)本合伙企业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合伙企业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相关承诺,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本合伙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本合伙企业此前所出具的任何声明或承诺内容与本承诺内容不一致的,应以本承诺内容为准,同时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就股份减持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合伙企业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五)关于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违反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本公司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过程中作出了相关承诺,若本公司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公司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以自有资金补偿公众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失,补偿金额依据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2)自本公司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日起12个月的期间内,本公司将不得公开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的公司债券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品种等;
(3)在本公司未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加薪资或津贴。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违反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邵树伟、邵秋萍、邵培生、史旭平在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过程中作出了相关承诺,若本人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人承诺将采取以下各项措施予以约束:
(1)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本人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日(如适用);
(2)本人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人将不得接受公司的分红;
(3)若本人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已作出的涉及现金补偿承诺,则本人将以自有资金(包括但不限于本人自公司所获分红)补偿公司因依赖该等承诺而遭受的直接损失。
3、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过程中作出了相关承诺,若本人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人承诺将采取以下各项措施予以约束:
本人将及时、充分披露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向投资者提出可以保障中小投资者权益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并根据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人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因此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予以赔偿;本人所持公司的股票锁定期延长至本人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日;本人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人将不以任何方式要求发行人增加薪酬或津贴,不以任何形式接受发行人增加支付的薪酬或津贴。
(2)发行人监事在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过程中作出了相关承诺,若本人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人承诺将采取以下各项措施予以约束:
本人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人将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公司增加薪资或津贴,并且亦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公司增加支付的薪资或津贴。
(六)关于切实履行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
1、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承诺:
(1)本人承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本承诺出具后,如监管部门就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规定作出其他要求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上市的审核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年12月修订)》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说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简称“本次发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1421号”文核准。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8]158号”文批准。股票简称“利通电子”,股票代码“603629”。本次网上网下公开发行的合计2,500万股股票将于2018年12月24日起上市交易。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8年12月24日
3、股票简称:利通电子
4、股票代码:603629
5、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0,000万股
6、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2,500万股,均为新股发行,无老股转让
7、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本次网上网下公开发行的合计2,500万股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8、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以及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9、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10、上市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资料
■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
■
注1:邵树伟直接持有利通电子4,841.40万股,占发行前公司股本64.55%,通过智巧投资间接持有利通电子163.50万股,占发行前公司股本的2.18%;
注2:刘军君、钱旭、李勇、冯朔通过智巧投资间接持有利通电子分别为7.5万股、7.5万股、5万股和3万股,分别占发行前公司股本的0.10%、0.10%、0.07%、0.04%;
注3:吴开君直接持有利通电子17万股,占发行前公司股本的0.23%,通过智巧投资间接持有利通电子3万股,占发行前公司股本的0.04%。
三、公司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为邵树伟,本次发行前邵树伟直接持有公司64.55%的股权,通过智巧投资间接持有发行人2.18%的股权。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邵树伟、邵秋萍、邵培生和史旭平,本次发行前实际控制人合计直接持有公司88.00%的股权;实际控制人邵树伟本次发行前通过智巧投资间接持有公司2.18%的股权;本次发行前邵树伟、邵秋萍、邵培生和史旭平直接和间接合计控制公司90.18%的股权,其直接或间接所持股份不存在质押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
邵树伟,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320106197410******,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住所为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现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及法定代表人;
邵秋萍,中国国籍,身份证号320223198008******,住所为江苏省宜兴市中星湖滨城,邵秋萍女士现为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
邵培生,中国国籍,身份证号320223194910******,住所为江苏省宜兴市徐舍镇;
史旭平,中国国籍,身份证号320223198109******,住所为江苏省宜兴市中星湖滨城,史旭平先生现为发行人副总经理。
四、发行人股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股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7,500万股,本次公开发行股份的数量为2,500万股,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不进行老股转让,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的
(下转D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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