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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股东签署《投票权委托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13              证券简称:雷科防务              公告编号:2018-131

  江苏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股东签署《投票权委托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雷科防务”)于2018年12月20日接到通知,获悉公司部分股东签署了《投票权委托协议》,约定将其合计持有雷科防务股票以及在协议约定的委托期间内增加的股份(以下简称“委托股份”)的投票权按照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分别委托给刘峰先生、刘升先生行使。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委托情况

  委托方将其持有的雷科防务股份(包括委托方目前持有的雷科防务的全部股份及在协议约定的委托期间内增加的股份)的投票权独家、无偿且不可撤销地委托受托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制度行使相关权利。具体委托情况如下:

  1、 黄勇、汪杰委托刘峰

  ■

  2、乔华、罗军、刘晓东、杨哲、孟庆飚、王友群委托刘升

  ■

  上述股东中,黄勇、汪杰与刘峰不存在关联关系,乔华、罗军、刘晓东、杨哲、孟庆飚、王友群与刘升也不存在关联关系。鉴于刘峰与刘升为一致行动人,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的有关规定以及上述股东所签署的《投票权委托协议》约定的内容,委托方股东与被委托方股东因在雷科防务股份投票权上客观形成了一致的结果,在雷科防务股份投票权上构成一致行动。

  二、《投票权委托协议》的主要内容:

  1、委托方同意将所持有的雷科防务股份的投票权独家、无偿且不可撤销地委托受托方行使,受托方同意接受该委托。委托股份包括委托方目前持有的雷科防务的全部股份及在本协议约定的委托期间内增加的股份。

  2、委托方授权受托方作为委托股份唯一的、排他的受托人,在本协议约定的委托期间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等制度行使如下投票权权利:

  (1)召集、召开、参加股东大会,及与股东大会有关的事项;

  (2)行使股东提案权,提议选举或者罢免董事、监事及其他议案;

  (3)对所有根据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的事项行使表决权,对股东大会审议、表决事项进行投票,并签署相关文件;

  (4)其他与股东投票权相关的事项。

  本协议项下的投票权委托为全权委托。对上市公司的各项议案,受托方可以自己的意思表示自行投票,无需事先通知委托方或者征求委托方同意,亦无需委托方再就具体表决事项出具委托书等法律文件。

  3、本协议项下的投票权委托期间为本协议有效期内。

  4、本协议在下述情况发生后终止:

  (1)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可以终止本协议。

  (2)如任何一方构成根本违约,则守约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

  5、除非经双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

  6、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

  7、任何一方认为本协议需有补充修改之处或未尽事宜,须经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对公司的影响

  鉴于公司目前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刘峰先生、刘升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高立宁先生、韩周安先生、北京雷科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北京科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本次《投票权委托协议》的签署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委托投票前后公司第一大股东行使投票权变动如下:

  ■

  四、备查文件:

  《投票权委托协议》。

  特此公告。

  江苏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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