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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3870号案件
《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福        公告编号:2018-232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3870号案件

  《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公司控股股东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情况下,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9月14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等事项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8-116)。控股股东的违规行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需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目前因控股股东的违规行为已开始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冠福股份”)于2018年12月19日收到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德化县法院”)签发的(2018)闽0526民初3870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德化县法院就原告陈双培诉被告林文智、林云燕、冠福股份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作出一审判决。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上述案件前期信息披露情况

  公司在收到有关(2018)闽0526民初3870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时,已及时进行披露,具体内容详见2018年11月6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3870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73)。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17年12月21日,公司控股股东林文智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隐瞒公司董事会,擅自以公司名义与林云燕、林文智作为共同借款人向自然人陈双培出具《借据》一份,《借据》载明“因生产经营需要资金,兹向陈双培借到人民币(大写)柒佰万元整(小写¥:7,000,000元)。月利率按2.5%计算,月息每月借款日付息。若借款未满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借款利息。若因纠纷引起诉讼,同意由德化县人民法院管辖”等内容。2017年12月21日,陈双培分四次向林文智名下的个人银行账号分别转入30万元、610万元、30万元、30万元,合计700万元。嗣后,陈双培已收到诉争借款截止至2018年9月20日的利息,此后未再还款,故原告陈双培向德化县法院提起诉讼,德化县法院于2018年10月17日对该案件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18年11月19日,德化县法院对该案件公开开庭审理,公司聘请专业律师应诉,并发表答辩意见。

  三、本次诉讼的诉讼请求

  1、要求三被告共同偿还给原告借款人民币700万元及利息(从2018年9月21日起至还款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2、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四、本次诉讼的判决结果

  2018年12月10日,德化县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林文智、林云燕、冠福股份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陈双培借款700万元及利息(自2018年9月21日起至还清借款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如果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800元,减半收取30,400元、申请保全费5,000元,合计35,400元由林文智、林云燕、冠福股份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但近期公司核查到控股股东通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隐瞒公司董事会,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违规以公司名义借款等事项,尚未知是否存在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六、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次为一审判决结果,尚未依法生效,暂时无法预计该等判决终审后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对于本次法院的判决,公司已决定在上诉期限内提起上诉,并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本次诉讼相关的其他情况说明

  针对公司控股股东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隐瞒公司董事会,擅自以公司名义与林云燕、林文智作为共同借款人向自然人陈双培借款产生的民间借贷纠纷,公司将尽快启动向控股股东追偿的法律程序,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公司控股股东违规行为详见公司于10月1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或《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0)、《北京市浩天信和(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关注函件【2018】第330号)之专项核查意见》、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对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330号)的专项说明》。前述违规事项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尚需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公司将根据事件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会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以上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八、备查文件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8)闽0526民初3870号案件《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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