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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831        证券简称:裕同科技        公告编号:2018-113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2月1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估计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估计变更情况

  1、变更的原因

  公司于2018年9月20日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针对部分出口客户应收款项签订了《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综合保险保险单》,根据该保险相关条款(详见附件),该部分应收款项的信用风险发生较大改变,为更加客观公允的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准确反映公司价值,公司拟对该部分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方法进行变更。

  2、变更日期

  公司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方法会计估计变更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3、变更前坏账准备计提的方法

  (1)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

  ■

  (2)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

  ① 具体组合及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

  ■

  ② 账龄分析法

  ■

  ③ 个别认定法

  ■

  (3)单项金额不重大但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

  ■

  对应收票据、应收利息、长期应收款等其他应收款项,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坏账准备。

  4、变更后坏账准备计提的方法

  (1)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

  ■

  (2)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

  ① 具体组合及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

  ■

  ② 账龄分析法

  ■

  ③ 个别认定法

  ■

  (3)单项金额不重大但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

  ■

  对应收票据、应收利息、长期应收款等其他应收款项,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坏账准备。

  二、本次会计估计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相关规定,会计估计变更应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本次会计估计变更对以前年度财务报表没有影响。经测算,本次会计估计变更预计将影响2018年度利润总额约4,400万元。本次会计估计变更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影响比例以及对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股东权益的影响比例均未超过50%,不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估计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估计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七章第五节“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本次会计估计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意见

  1、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按照财政部公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对公司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相关会计估计进行变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会计准则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能够客观、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进一步完善应收款项风险管控制度和措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

  2、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七章第五节“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估计变更。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会计估计变更事项的独立意见;

  3.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4.公司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签署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综合保险保险单;

  5.本次会计估计变更对公司业绩影响测算过程说明。

  特此公告。

  附件:公司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签署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综合保险保险单之主要条款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件:

  公司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签署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

  综合保险保险单之主要条款

  1、约定保险范围:全部非信用证支付方式的出口和全部信用证支付方式的出口;

  2、信用证项下的赔偿比例:

  (1)开证行商业风险所致损失的赔偿比例为90%,但本保单另有约定的除外;

  (2)政治风险所致损失的赔偿比例为90%,但本保单另有约定的除外。

  3、非信用证项下的赔偿比例:

  (1)买方破产或无力偿付债务、拖欠风险所致损失的赔偿比例为90%,但本保单另有约定的除外;

  (2)买方拒绝接受货物风险所致损失的赔偿比例为90%,但本保单另有约定的除外;

  (3)政治风险所致损失的赔偿比例为90%,但本保单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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