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中顺洁柔 证券代码:002511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承诺,本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如因本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本公司。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
二、本激励计划包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两部分。其股票来源为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人民币A股普通股。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4,481.6万份,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28,669.27万股的3.48%。其中首次授予3,881.6万份,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3.02%;预留600万份,占本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13.39%,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47%。具体如下: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拟向激励对象共计授予1,959.85万份股票期权,其中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总人数为4,101名,授予1,709.85万份股票期权,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33%;预留250万份股票期权,占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12.76%。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拟向激励对象共计授予2,521.75万份限制性股票,其中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总人数为671名,授予2,171.75万股公司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69%;预留350万股限制性股票,占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13.88%。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或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整。
四、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式: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份8.67元/股,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2、本激励计划公告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二)预留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预留股票期权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2、预留股票期权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4.33元,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
2、本激励计划公告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
(四)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
2、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50%。
五、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或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派息等事宜,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六、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4,681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其他员工。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计划存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七、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至所有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八、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同时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进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一、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二、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三、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失效。
十四、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文中作如下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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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激励计划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注2:除特别说明外,本股权激励计划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第一章 总则
一、适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及子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目标的责任感、使命感,调动其积极性,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紧密结合,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二、制定本次股权激励的目的
(一)通过股权激励机制使激励对象的薪酬收入与公司业绩表现相结合,使激励对象的行为与公司的战略目标保持一致,促进公司规范健康发展;
(二)通过股权激励使公司股东和激励对象的利益紧密联系起来,促进股东价值的最大化;
(三)进一步完善公司的绩效考核和薪酬体系,保留、吸引公司及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激励其辛勤劳动、勤奋工作,增强公司凝聚力;
(四)兼顾公司长期利益和近期利益,树立员工与公司共同发展的理念的企业文化,使企业员工共享企业发展成果。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中顺洁柔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中顺洁柔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审批,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
三、中顺洁柔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
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如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第三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以《公司法》、《证券法》、《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为依据而确定。
激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在职的公司董事、高层管理人员和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其他员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成为本计划的激励对象
1、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2、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3、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4、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5、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6、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7、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8、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在本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以上任何规定不得参与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其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应对终止行使,由公司回收并注销。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同时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激励对象的考核依据
本计划依据公司董事会通过的《考核管理办法》对激励对象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后具有获得期权行权和股票解除限售的资格。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三)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具体激励对象名单及其分配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定,公司监事会核查,需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还应当履行相关程序。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获授预留股份的激励对象由董事会提出,经监事会核实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本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二)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第四章 股权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
本激励计划包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两部分。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将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授予。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至所有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4,481.6万份,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28,669.27万股的3.48%。其中首次授予3,881.6万份,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3.02%;预留600万份,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13.39%,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47%。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
(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标的股票的数量
公司拟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1,709.85万份股票期权,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28,669.27万股的1.33%;预留250万份股票期权,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股票期权总数的12.76%。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一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有效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1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三)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分配
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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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计划激励对象未同时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没有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直系近亲属。
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包括限制性股票部分)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总额的10%。
(四)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禁售期
1、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授予股票期权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股票期权作废失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本激励计划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12个月内确定。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期间: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3、等待期
等待期是指股票期权授予后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分三次行权,对应的等待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预留授权股票期权分三次行权,对应的等待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等待期届满后进入行权有效期。等待期内,激励对象不能行权,且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质押或偿还债务。
4、可行权日
在本计划通过后,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授予登记日起满12个月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日起满12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未来48个月内分三期行权。首次授予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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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激励计划预留的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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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对象必须在各期股票期权行权有效期内行权完毕。若达不到行权条件,则当期股票期权不得行权,当期额度内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若符合行权条件,但未在该行权期内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5、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行权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激励对象行权后所获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半年之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原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或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1、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股8.67元。即满足行权条件后,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份股票期权可以8.67元的价格购买1股公司股票。
2、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8.67元;
(2)本激励计划公告前60个交易日(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每股8.09元。
3、预留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股票期权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的摘要。预留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预留股票期权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2)预留股票期权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六)股票期权的授予、行权的条件
1、股票期权的获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3)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行权期的3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并行权,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及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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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期权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期权的行权条件达成,则激励对象按照计划规定比例行权。反之,若行权条件未达成,当期可行权的相应比例的股票期权不得递延到下一年行权,公司按照本计划将激励对象所获期权当期可行权份额注销。
(4)个人绩效考核要求
本次激励计划中,公司应对各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表现进行综合考评,激励对象需达到考核指标方可行权。未能达到考核指标的激励对象不得行权,当年未能行权部分的股票期权由公司统一注销。因个人业绩未达标所对应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也不得递延至下一年行权,由公司统一注销。
根据公司制定的《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根据个人的绩效考核评价指标确定考评分数,原则上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A、B两个等级,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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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A等级,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合格”,激励对象根据年度考核分数对应的个人可行权比例进行行权,不能行权部分由公司按激励计划的规定注销。考核得分80分以上(考核得分超过100分的,按100分计算)的,激励对象当年可行权数量=当年考核得分/100*激励对象获授份额*当年行权比例。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B等级,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为“不合格”,公司将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将激励对象所获授的股票期权当期拟行权份额注销。
(5)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首先,绩效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为配合公司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了《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
其次,考核内容层次分明,范围全面,分级明确。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根据行业特点和公司实际情况以净利润作为业绩考核指标,净利润指标反映了未来能带给股东的可分配利润,用以衡量公司盈利能力的成长性,衡量一个公司经营效益的重要指标。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设定了本激励计划业绩考核指标。
公司对参与股权激励的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或解除限售的条件。只有在两个指标同时达成的情况下,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才能行权或解除限售。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指标设定不仅有助于公司提升竞争力,也有助于增加公司对行业内人才的吸引力,为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指标的设定兼顾了激励对象、公司、股东三方的利益,对公司未来的经营发展将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
(七)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股票期权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3)缩股
Q=Q0×n
其中: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
(4)增发
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数量不作调整。
2、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股票期权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3)缩股
P=P0÷n
其中: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缩股比例。
(4)派息
P=P0-V
其中: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为正数;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
(5)增发
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不作调整。
3、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股票期权数量或行权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股票期权数量或行权价格后,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并履行信息披露程序。公司将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该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或其他条款的,公司将聘请律师事务所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并应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八)股票期权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并相应调整资本公积。
1、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公司在授予日不对股票期权进行会计处理。
(2)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公司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的最佳估算为基础,按照股票期权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同时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可行权日之后
公司在可行权日之后,不再对已确认的成本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
(4)行权日
公司根据行权情况,确认股本和股本溢价,同时将等待期内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2、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1)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的相关规定,公司选择布莱克—斯科尔期权定价模型(Black-ScholesModel)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测算,假设以2018年12月19日为计算的基准日,对授予的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① 行权价格:8.67元/股;
②授予日市场价格:8.61元/股(最终授予日市场价格以实际授予日收盘价为准);
③期权的有效期: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授予登记日至每期首个行权日的期限);
④历史波动率:39.25%、36.46%、41.19%(采用公司最近1年、2年、3年的波动率);
⑤无风险收益率:1.50%、2.10%、2.75%(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1年期、2年期、3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2)期权费用的摊销方法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行权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对2019-2022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
以上为公司初步估计结果,该成本估算不能直接作为会计成本进行会计处理。受首次授予部分期权实际授予日股价的影响,实际历年分摊的股权激励成本会与此处的数据有所差异。具体金额将以实际授予日计算的股票期权公允价值和成本摊销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股票期权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有限。若考虑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预留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同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数量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拟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2,171.75万股公司限制性股票,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28,669.27万股的1.69%;预留350万股限制性股票,占本计划拟授出限制性股票总数的13.88%。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分配
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注:1、本计划激励对象未同时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没有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直系近亲属。
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包括限制性股票部分)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总额的 10%。
(四)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禁售期
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激励对象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进行限制性股票授予: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下转D5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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