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仔细阅读了公司董事会向我们提供的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基于客观、独立的立场,对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于2018年6月15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根据相关规定,本次变更会计政策事项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宋昆冈 卢建凯 王平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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