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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调整相关议案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513、01513         证券简称:丽珠集团、丽珠医药        公告编号:2018-116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调整相关议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11月2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9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8-106)。

  经公司与香港联合交易所对公司2018年11月20日披露的《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进行充分沟通,公司于2018年12月18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更新)的议案》,有关详情请见公司于2018年12月19日发布的相关公告。

  为确保《关于修订<公司章程>(更新)的议案》能顺利递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获得公司控股股东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康元”)的同意,健康元于2018年12月18日向公司董事会书面提交了《关于增加丽珠集团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的函》,提出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更新)的议案》提交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第第七十八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截至本公告日,健康元直接、间接持有及控制公司44.81%股份,因此,本次健康元提交临时议案的资格、时间及相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根据《公司章程》第八十四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的规定,为免歧义及导致股东误解,同时为提高股东大会表决效率,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决定取消原《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除上述议案变动外,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11月20日发出的《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9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的其他事项均未发生变更。

  公司董事会已于本公告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9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的补充通知》,敬请各位投资者留意。

  特此公告。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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