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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洁美科技

  股票代码:002859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深圳市达晨创恒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深南大道特区报业大厦2305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深圳市达晨创泰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深南大道特区报业大厦2301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深圳市达晨创瑞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深南大道特区报业大厦2303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签署日期: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第15号》”)及相关法律、规范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本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洁美科技”)中拥 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 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洁美科技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 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关系

  深圳市达晨创恒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达晨创泰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达晨创瑞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均为深圳市达晨财智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有限合伙企业。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情况

  ■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境内或境外其他上市公司 5%以上的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及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是信息披露义务人经营发展需要。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 12 个月内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减持洁美科技股份的可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占比将由5.4644%下降为4.9999%。上市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2018年12月13日—2018年12月17日,达晨创恒、达晨创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减持公司无限售流通股1,187,500股,减持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0.4644%。具体情况如下:

  ■

  注:若出现总数与分项数值之和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权利限制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洁美科技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第五节  前 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签署本报告书之日前6个月内未有买入洁美科技股票的情况,在前6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的方式卖出洁美科技股票的情况如下:

  ■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减持符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以及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所做出的相关承诺即: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1、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2、联系电话:86-571-87759593

  3、联系人:王向亭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

  附表一: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附表二: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市达晨创恒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2018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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