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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420                 证券简称:吉林化纤                 公告编号:2018-83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12月14日(星期五)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2月1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年12月13日下午15:00至2018年12月14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公司六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宋德武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大会的股东(代理人)29人,代表股份406,683,142股,占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0.6364%。其中现场出席大会的股东(代理人)17人,代表股份403,957,4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0.498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2,725,72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38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中小股东出席会议27人,代表股份25,059,26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2716%。其中,董监高股东出席会议14人,代表股份458,54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23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人,代表股份2,725,72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0.1383%。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分股东及见证律师参加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审议公司《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04,150,4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772%;反对2,532,7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22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同意22,06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7047%;反对2,532,7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295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二)、审议公司《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04,150,4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772%;反对2,532,7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22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同意22,06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7047%;反对2,532,7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295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铭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赵轩、杨霄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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