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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锁暨上市公告

  证券代码:603595          证券简称:东尼电子         公告编号:2018-054

  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锁暨上市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解锁股票数量:1,128,960股

  本次解锁股票上市流通时间:2018年12月20日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1、2017年10月26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拟向14名激励对象以每股39.34元的价格授予限制性股票201.6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10,000万股的2.02%,全部为首次授予,无预留股份数。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披露的相关公告。

  2、2017年10月27日至2017年11月5日,公司通过公司内部宣传栏张贴《东尼电子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将本次拟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11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披露的《东尼电子监事会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7年11月13日,公司召开了2017年第二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11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披露的《东尼电子2017年第二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7-025)。

  同日公司在上述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东尼电子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17-026)。

  4、2017年12月7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12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披露的相关公告。

  5、2017年12月20日,公司2017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01.6万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登记。

  6、2018年12年14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锁的议案》,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14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128,960股,占已获授予限制性股票比例的40%。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2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锁条件

  ■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股票解锁情况

  ■

  注:公司于2018年9月28日完成2018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的实施,以2018年6月30日总股本102,016,000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共转增40,806,400股,转增后总股本为142,822,400股。上述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本次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均为转增后的股数。

  四、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一)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2018年12月20日

  (二)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数量:1,128,960股

  (三)董事、监事和高管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和转让限制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激励对象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解锁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公司已履行本次解锁于现阶段应当履行的程序,本次解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的有关规定。

  特此公告。

  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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