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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及《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有关材料后,基于本人的独立判断,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就《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涉及的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并履行了规定的程序。
2、公司上述行为,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和公司日常经营,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和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在合法合规范围内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32,000万元进行现金管理,并同意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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