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42 证券简称:新农股份 公告编号:2018-012
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8 年12 月12 日,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置换前期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4,684.66万元,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投入和置换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 1604号)核准,公司获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00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14.33元,共计募集资金429,9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382,608,100.00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2018] 4607号《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投资于下述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募集资金实际到位之前已由本公司利用自筹部分资金先行投入,截至2018年11月28日,自筹资金实际投资额4,684.66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经公司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专项鉴证报告(中汇会鉴[2018]4660号),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人民币4,684.66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
二、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实施
1、根据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已由公司先行支付的资金,待募集资金到位后按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后予以置换;若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不足,不足部分公司将通过自筹资金解决;若有剩余,多余部分则由公司在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履行法定程序后补充其他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资金。
2、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专项鉴证报告(中汇会鉴[2018]4660号)《关于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的审核,截至2018 年11 月 28 日止,公司以自有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置换金额为人民币 4,684.66万元。
3、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指引的规定,公司拟以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有资金 4,684.66万元。
4、本次实施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有资金符合发行申请文件的内容,且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少于 6 个月。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保荐机构意见
(一)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行为,有利于公司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未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4,684.66万元。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提交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 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前期预先投入的募投项目自筹资金,是为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及实现投资者利益最大化,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符合公司经营生产发展需要,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2. 公司上述行为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3. 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内容及程序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4,684.66万元人民币。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新农股份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4,684.66万元的事项,已由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审核,新农股份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不存在与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不一致的情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且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新农股份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全体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津、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保荐机构同意新农股份使用募集资金4,684.66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四、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4、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专项鉴证报告(中汇会鉴[2018]4660号)《关于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
5、《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2月13日
iPhone版
iPad版
Android版
扫一扫 加关注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给文章打分
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2031700网站电话:010-84372800网站传真:010-84372633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