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12;200012 证券简称:南玻A;南玻B 公告编号:2018-06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431人;
2、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数量为43,353,050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1.51%;
3、本次限制性股票在相关部门办理完成解除限售手续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2月12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公司《2017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2017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公司2017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董事会拟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相关规定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431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概述
1、2017年10月10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已对公司2017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至2017年10月21日通过公司网站公示了《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在公示期限内,未收到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否定性反馈意见。公示期满后,公司第八届监事会对公司2017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3、2017年10月26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
4、2017年12月11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临时会议、第八届监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7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授予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17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本次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为2017年12月11日,同意公司向454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97,511,654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为4.28元/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4,923,226股调整为17,046,869股,调整后预留部分比例提高至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14.88%。独立董事已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授予的股票已经在中国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登记手续并于2017年12月25日上市。
5、2018年7月20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临时会议、第八届监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并于2018年8月6日获得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截至2018年9月10日,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上述限制性股票的注销手续。公司股份总数由2,856,769,678股变更为2,853,450,621股。
6、2018年9月13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临时会议、第八届监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8年9月13日,同意公司向75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9,826,580股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价格为3.68元/股。独立董事已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授予的股份已经在中国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登记手续并于2018年9月28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由2,853,450,621股变更为2,863,277,201股。
7、2018年12月12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临时会议、第八届监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审议并同意回购注销8名不符合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436,719股,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上述股份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办理相关手续。
8、2018年12月12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临时会议、第八届监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除8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具备解除限售条件外,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431人,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43,353,050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1.51%。监事会、独立董事、律师事务所分别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二、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限售期已届满
根据激励计划规定,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第一次解除限售期为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解除限售数量为首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40%。公司2017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为2017年12月11日,截至2018年12月11日,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限售期已届满。
(二)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经逐条对照,情况如下表:
■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2017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除因锁定期间公司实施了2017年度权益分派,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所持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做了相应调整外,董事会认为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根据公司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第一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431人,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43,353,050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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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表中陈琳、卢文辉、李卫南、何进、杨昕宇为公司现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持有、买卖公司股份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要求。
除在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锁定期间公司实施了2017年度权益分派,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获授数量做了相应调整外,上述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名单与前期已披露的激励对象名单不存在差异。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2017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满足情况、激励对象名单及可解锁数量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2017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已成就,公司2017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已经达成,相关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合格,其他解除限售条件均已达到。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一致同意将《关于公司2017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431名激励对象办理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事宜。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431名,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3,353,05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51%。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431名激励对象均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解除限售期限、解除限售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激励计划对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公司依照《激励计划》对符合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
六、监事会核实意见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根据公司《2017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2017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公司2017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
3、监事会对公司2017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431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2017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
同意公司为431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一期合计43,353,050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手续。
七、律师法律意见
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将于2017年12月11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即2018年12月12日)开始,至2017年12月11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即2019年12月11日)止。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解除限售已满足《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锁条件,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需按照《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相关解除限售手续。
八、其他事项说明
在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锁定期间公司实施了2017年度权益分派: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送现金0.5元人民币(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5股。根据《激励计划》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管,作为应付股利在解锁时向激励对象支付(公司有权视该应付股利的使用及存放情况决定是否支付利息),因此,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获得的现金股利于解锁后由公司自行向激励对象派发。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八届监事会临时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相关独立意见;
4、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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