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搜索

山西证券超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下转D66版)

  山西证券超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11]月[1]日证监许可[2018]1773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山西证券超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第一部分  绪言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以下简称《治理准则》)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山西证券超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山西证券超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山西证券超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山西证券超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山西证券超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山西证券超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山西证券超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或接受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时,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的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业务注册登记管理细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4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所得的基金单位份额的价值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5、基金份额的类别: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56、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费或申购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7、C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费或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9、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成立时间:1988年7月28日

  法定代表人:侯巍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复[1988]31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注册资本:人民币28.2873亿元人民币

  电话:(0351)8686966

  传真:(0351)8686918

  股权结构:

  ■

  注:截止到2018.6.30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融资融券;代销金融产品;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侯巍先生,1972年8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硕士学位。2007年4月至2008年1月任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董事、总经理;2008年2月至2015年2月任公司董事、总经理;2008年4月至2010年9月任大华期货有限公司董事;2009年4月至今任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08年2月至2014年12月历任公司党委委员、党委副书记;2014年12月至今任公司党委书记;2015年2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2016年11月至今任山西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长。

  杨增军,男,1966年出生,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2009年3月至2015年5月,在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历任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2015年5月至2016年7月,在山西国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任财务总监兼计划财务部总经理、科技信息部总经理(兼)、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财务审查委员会副主任;2016年7月至今在山西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任财务总监兼财务管理部总经理;2017年2月至今兼任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监事会主席,山西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监事;2018年2月13日至今任公司董事。

  周宜洲先生,1958年10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硕士学位。2002年9月至2011年10月任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总会计师;2011年10月至2016年12月,担任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5年4月至今,任山西太钢集团先进材料工程技术研究院董事长;2017年1月至今,担任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规划委员会副主任;2008年2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傅志明,1957年12月出生,中共党员,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2001年9月至今任山西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董事;2010年12月至2013年5月任山西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2013年5月至2015年11月任晋能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副主席;2014年11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朱海武先生,1966年3月出生,硕士学位,中国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税务师、澳洲资深会计师。2000年1月至今,在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工作,担任合伙人。2014年10月至今,任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1年12月至今,任唐山三孚硅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2年6月至今,任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6年7月至今,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5年5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容和平先生,1953年1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本科毕业。2001年6月至2010年6月任山西大学商务学院副院长、教授;2011年5月至今任山西工商学院副院长、教授;2012年4月至今任山西西山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3年6月至今任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1年5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王卫国先生,1951年5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1994年4月至今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2008年9月至今兼职任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现任会长;2014年10月至今,任格尔木藏格钾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6年1月至今,任北京卓亚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2011年5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蒋岳祥先生,1964年12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2005年12月至2009年3月任浙江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系教授、博导、系主任、院长助理;2009年4月至2013年7月,任浙江大学经济学院党委书记、副院长;2009年4月至今任浙江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导;2014年7月至今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5年8月至今任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6年7月至今任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1年5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王怡里先生,1973年6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学士学位。2008年2月至2013年3月任山西证券董事会办公室总经理;2008年2月至2016年5月任山西证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2010年2月至今担任山西证券党委委员;2010年4月至今任山西证券董事会秘书;2011年8月至今任山西证券副总经理;2013年6月至今任山西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执行合伙人、山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14年6月至今任山证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长;2014年10月至今任龙华启富(深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山证并购资本投资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人;2015年2月至今任龙华启富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16年11月至今担任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2018年3月至今任公司职工董事。

  2、监事会成员

  焦杨先生,1966年11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本科学历,硕士学位。2010年2月至2014年12月任山西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2014年12月至2016年6月任山西国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风控总监兼审计风控部总经理;2016年6月至今任山西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运营总监、资本运营部总经理;2014年12月至2017年3月任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长;2015年1月至2016年6月任山西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山西光信地产有限公司、山西国信文化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万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2015年1月至2016年6月任山西博爱医院监事长;2015年1月至2017年3月山西国信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监事、山西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2015年1月至今任山西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监事、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2016年12月至今,任山西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监事长。2010年10月至今任公司监事;2011年5月至今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郭志宏先生,1966年5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EMBA高级工商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1983年6月参加工作,曾任中国人民银行长子县支行副行长、人民银行长治分行政教科副科长、长治市城市信用中心社副主任、长治市城市信用社总经理、长治市商业银行副行长(主持工作)、行长;2012年5月至2015年3月,任山西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监事会主席;2015年3月至今任山西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2017年1月至今任山西国信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党总支书记、董事长;2015年5月至今任公司监事。

  王国峰先生,1964年8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本科学历。1990年2月至今在长治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工作;2005年3月至2015年3月,任中心副主任;2015年9月至今,任中心主任。2015年5月至今任公司监事。

  高明先生,1963年8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大专学历。1984年9月至今历任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基建出纳、会计、财务科副科长、科长、审计部副主任、主任、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处处长、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主任、副总会计师;2013年8月至今任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会计师;2007年4月至2008年1月任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2008年2月至今任公司监事。

  关峰先生,1963年7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本科学历。2001年6月至2013年6月,历任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审计处副处长、处长;2013年6月至2014年4月,任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处处长;2014年5月至今,任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集团副总会计师兼财务处处长;2015年5月至今任公司监事。

  罗爱民先生,1974年9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本科学历。2005年3月至2010年3月任山西省经贸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处长;2010年3月至今任山西经贸集团技改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2007年6月至今,任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2011年5月至今任公司监事。

  李国林先生,1972年8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本科学历,学士学位。1996年7月至今,在山西省科技基金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基金公司”)工作。从事创业风险投资、科技项目投资管理,历任科技基金公司部门副经理、部门经理、总经理助理;2011年12月至今,任科技基金公司总法律顾问;2012年4月至2016年5月任科技基金公司副总经理;2016年5月至2016年8月,任科技基金公司常务副总经理;2016年8月至今任科技基金公司总经理;2016年9月至今任科技基金公司党支部书记。2014年9月至今,任山西久晖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14年6月至今,任山西澳坤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14年4月至今,任太原风华信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15年5月至今,任山西中电科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董事;2012年3月至今,任晋城市富基新材料有限公司董事;2014年12月至今,任山西诺亚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2012年12月至今,任运城市奥新纳米新技术有限公司董事;2015年1月至今,任山西青山化工有限公司董事;2015年5月至今任公司监事。

  刘奇旺先生,1963年4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本科学历。1987年8月至今在吕梁市国有资产投资集团公司(原吕梁地区信托投资公司)工作,1987年8月至1992年10月,在财务部从事会计工作;1992年10月至2007年5月,历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主任;2007年5月至今任总会计师;2015年5月至今任公司监事。

  胡朝晖先生,1969年6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学士学位。2008年2月至今任公司职工监事;2008年2月至2016年5月任公司风险控制部总经理;2016年5月至今任公司稽核考核部总经理;2009年1月起任公司监事会副主席。2011年7月至今任龙华启富监事;2014年6月任山证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监事。

  翟太煌先生,1964年12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硕士学位。2008年2月至今任公司研究所所长、职工监事;2011年7月至今任龙华启富董事;2014年6月任山证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

  尤济敏女士,1971年1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硕士学位。2006年4月至2016年5月任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2006年4月至2011年8月,任公司党委办公室主任;2008年2月至今任公司职工监事;2011年7月至今任龙华启富董事;2013年6月至今任山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6年5月至今任龙华启富专职副董事长。

  闫晓华女士,1971年10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学士学位。2006年7月至2008年1月任公司稽核考核部总经理,2007年4月至2008年1月任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监事;2008年2月至今任公司职工监事;2008年2月至2016年5月任公司稽核考核部总经理。2016年5月至今任公司合规管理部总经理。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侯巍先生:请参见本节“董事工作经历及任职情况”。

  乔俊峰先生:1965年12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硕士学位。2007年4月至2008年1月任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董事;2008年2月至2015年5月任公司职工董事;2008年10月至2010年9月任大华期货有限公司总经理;2010年9月至2013年9月任大华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2010年2月至今担任公司党委委员。2010年12月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2013年9月至2017年1月任格林大华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2016年1月至今任山证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

  孟有军先生:1964年10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本科学历。2007年4月至2008年1月任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2007年8月至2008年1月任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2008年2月至今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2008年11月至2015年2月任公司合规总监;2017年1月至今,任格林大华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

  汤建雄先生:1968年12月出生,汉族,学士学位。2008年2月至2013年3月任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2007年11月至2013年10月任大华期货有限公司董事;2009年4月至今担任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2010年4月至2015年12月任公司财务总监;2011年8月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2011年7月至今任龙华启富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2013年10月至今任格林大华期货有限公司董事;2015年2月至2016年1月代为履行合规总监职责,2016年1月至2017年6月任公司合规总监;2017年7月起任公司首席风险官。

  王怡里先生:请参见本节“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高晓峰先生,1975年11月出生,汉族,学士学位。1996年8月至1999年8月任职于山西省证券管理办公室证信证券培训中心;1999年8月至2010年3月先后任职于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机构处、期货处和上市处;2010年3月至2014年8月先后任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主任;2014年8月至2015年11月任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期货处处长;2015年11月至2017年3月任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法制处处长(期间,2016年8月至2017年1月挂职山西金控集团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2017年6月至今任山西证券副总经理、合规总监。

  4、基金经理

  华志贵先生,复旦大学经济学硕士。2004年5月至2008年8月,在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业务总部任高级投资经理;2008年9月至2009年8月,在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研究、投资工作;2009年9月,加入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0年6月至2011年9月担任华宝兴业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0年6月至2013年4月担任华宝兴业增强收益债券型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1年4月至2014年5月担任华宝兴业可转债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11月加盟本公司公募基金部, 2015年5月起任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5月至2018年5月担任山西证券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8月至2018年8月担任山西证券裕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8月起担任山西证券裕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志贵先生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任委员:

  乔俊峰,公司副总裁

  委员:

  薛永红,公募基金部总经理;

  张立德,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

  王忠宁,运营管理部副总经理;

  华志贵,基金经理;

  郭熠,财富管理部副总经理;

  蔡文,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注册或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向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稽核部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负责监督检查公司的合法合规运营、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从而控制公司的整体运营风险。

  (2)合规总监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及时向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3)首席风险官

  负责组织、协调、落实全面风险管理工作。

  (4)风险管理执行委员会

  根据公司总体风险控制目标,将交易、运营风险控制目标和要求分配到各部门;讨论、协调各部门之间的风险管理过程;听取各部门风险管理工作方面的汇报,确定未来一段时间各部门应重点关注的风险点,并调整与改进相关的风险处理和控制策略;讨论向公司高级管理层提交的基金运作风险报告。

  (5)投资决策委员会

  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6)合规管理部:负责对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相关制度、合同和流程进行合规性审核;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和公司的规定定期、不定期地进行合规检查,组织落实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业务隔离和反洗钱工作;负责处理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相关法律诉讼事务;

  (7)风险管理部:负责对整体业务进行全程监控,拟定和完善公募基金管理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流程;建立和完善公募基金管理业务风险监控指标体系;监控和检查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运行情况;分析、评估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风险状况,并向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及相关部门提交风险评估报告;

  (8)稽核审计部:负责对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进行全面的审计与监察、稽核,检查各部门对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9)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各部门的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1)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风险控制的目标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定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在风险最小化的前提下,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制度,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维护公司信誉,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针对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包括政策和市场风险,管理风险和职业道德风险,分别制定严格防范措施,并制定岗位分离制度、空间分离制度、集中交易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资料保全制度、保密制度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等相关制度。

  (下转D66版)

客户端下载

iPhone版

iPad版

Android版

官方微信

扫一扫 加关注

官方微博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0

给文章打分

本文得分 :0
参与人数 :0

0/50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2031700网站电话:010-84372800网站传真:010-84372633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