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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容商用冷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187        证券简称:海容冷链     公告编号:2018-005

  青岛海容商用冷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规范青岛海容商用冷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上市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青岛海容商用冷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于2018年12月1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拟对现行《募集资金管理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如下:

  ■

  新增加条款:

  第十七条  节余募集资金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交易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万或者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交易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交易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或者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因增加条款导致的序号变化依次顺延。

  除上述条款外,《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其他内容不变,尚需提交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公司本次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青岛海容商用冷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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