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审查,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公司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之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任职资格合法。根据公司提供的拟聘任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刘嘉屹先生的简历、证书等相关材料,我们认为:刘嘉屹先生具有丰富的企业管理经验和相关工作经历,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能够胜任其所担任的职务,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情形,其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二、程序合法。公司提名、聘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刘嘉屹先生的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刘嘉屹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独立董事签名:
刘微芳 陈 工 刘双明
2018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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