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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673                证券简称:当代东方           公告编号:2018-173

  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现场会议时间为 2018 年12 月 11 日下午 14 时 30 分;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8 年12 月 10日至 2018 年 12 月 1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12 月 11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12 月 10 日 15:00 至2018 年12 月 11 日 15:00 期间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63 号传奇星广场 7 号楼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副董事长崔玉杰先生

  6、本次会议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6人,代表股份261,957,97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3.094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3人,代表股份 261,935,57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33.091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人,代表股份22,4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02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4人,代表股份1,002,42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126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人,代表股份980,02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123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22,4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028%。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次会议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四、提案审议通过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的方式,经对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逐个表决,施亮、蔡凌芳、王飞、崔玉杰、陆邦一、陈滨六位先生(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表决情况如下:

  ■

  2、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的方式,经对独立董事候选人逐个表决,田旺林、苏培科、易宪容三位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表决情况如下:

  ■

  3、审议通过《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的方式,经对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逐个表决,刘侠先生、宋丽娜士当选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表决情况如下:

  ■

  4、审议通过《关于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61,957,97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02,4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61,957,97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02,4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以上议案详见公司于2018年11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载的相关公告。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郭建民 智利蓉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和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 年12 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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