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55 证券简称:山西路桥 公告编号:临 2018-120
山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2018)晋 01 民初字第1184号、1185号、1186号、1187号、1204号、1205号、1206号、1207号、1208号、1209号、1210号、1211号、1220号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
二、有关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1、当事人
原告:王恒同、倪鸿飞、都桂琴、李玉丰、郭飞、张璐、陈连东、王珑、周敏、陆兆平、刘峰、龙守红、王存信。
被告:山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原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陈连东等13人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069630.16 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14年至2017年,三维集团陆续收到洪洞县环境保护局出具的七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改正环境污染行为,涉及罚款金额共计2,858,448.00元。同时,其日常生产经营中存在多次排污超标的情形。但是,山西三维在《2014年半年度报告》《2014年度报告》《2015年半年度报告》《2015年度报告》《2016年度报告》《2017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的环境保护相关内容,与其多次受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的事实不符、与其日常生产经营中排污超标情况时有发生的事实不符。
山西三维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山西证监局作出处罚决定。
原告认为,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使原告蒙受投资损失,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公告之日,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和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尚不确定。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晋 01 民初字第1184号、1185号、1186号、1187号、1204号、1205号、1206号、1207号、1208号、1209号、1210号、1211号、1220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
特此公告
山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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