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55 证券简称:捷荣技术 公告编号:2018-050
东莞捷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8年12月11日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年12月10日-2018年12月1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2月1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2月10日15:00至2018年12月1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科发路3号长城科技大厦2号楼13楼深圳分公司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4、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赵晓群
5、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8人,代表股份数量169,902,9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7929%。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数量169,901,2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7922%。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数量1,7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5人,代表股份数量2,9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
(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数量1,2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数量1,7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3.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4.上海市方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翔律师、李梦帆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69,902,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审议结果,本议案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69,902,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审议结果,本议案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69,902,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审议结果,本议案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 上海市方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 刘翔、李梦帆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东莞捷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
(二)上海市方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东莞捷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涉相关问题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莞捷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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