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62 证券简称:悦心健康 公告编号:2018-068
上海悦心健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上海悦心健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8年12月5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通知,会议于2018年12月10日在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恒南路1288号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
会议由戴圣宝先生主持,应出席会议监事3人,实际出席会议监事3人,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通知、召集和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审议表决,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已离职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鉴于公司有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在锁定期内离职,根据《上海悦心健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需对其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50,000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即5元/股。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激励对象中有3人因在锁定期内离职,已不符合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回购并注销。监事会同意公司以5元/股的价格回购上述3人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50,000股。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份符合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3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已于同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回购注销已离职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并终止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已授予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65)。
2、审议通过《关于终止实施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拟终止实施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对43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625,000股进行回购,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即5元/股。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鉴于公司2017年推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后,宏观经济、市场环境及有关政策已经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公司股票价格也发生了较大的波动,原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难以达到预期。公司监事会经审慎论证后,同意终止实施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以5元/股的价格回购注销已授予未解锁限制性股票1,625,000股(未含因3名激励对象离职而应当回购并注销的限制性股票150,000股)。以上事项符合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3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已于同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回购注销已离职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并终止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已授予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65)。
3、审议通过《关于提名仓华强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公司监事戴圣宝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监事、监事会主席一职,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其辞职申请将在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监事补其缺额后生效。
由于戴圣宝先生申请辞去监事职务,导致监事会成员尚缺一名需补足。公司监事会现提名仓华强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其任期为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仓华强先生简历附后。
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3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监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上海悦心健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附:仓华强先生简历
仓华强:男,中国国籍,1975年10月生,本科学历,1998年任上海胶带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2000年任上海震旦家具有限公司法务主管,2001年任上海爱之味食品有限公司法务经理,2005年任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10年起加入本公司,历任法务部副经理、法务部经理、法务部副总监等,现任本公司法务部总监。
截至2018年12月10日,仓华强先生直接持有公司100,000股股份,与公司聘任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无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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