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387 证券简称:基蛋生物 公告编号:2018-129
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结果及涉案金额:本案为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二审判决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80元,由王训琨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件二审(终审)现已审理终结,二审判决(终审判决)已生效,本次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8)苏01民终9103号)。现将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训琨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沿江工业开发区博富路9号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苏宏亭、苏恩本、苏恩奎
2、诉讼请求
2007年6月18日,南京基蛋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进行部分股权转让,其中涉及王训琨将其持有的6.88%股权转让给苏宏亭。王训琨就此次股权转让提出异议并向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王训琨认为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其股权被通过伪造签字、股东会决议及出资转让协议书的方式,被一次性转让给苏宏亭。原告认为,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苏宏亭、苏恩本、苏恩奎的行为侵犯了其股权,要求依法确认其具有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资格并由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苏宏亭、苏恩本、苏恩奎承担本次案件诉讼费用。
2017年12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案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7年12月22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53)。
3、一审判决情况
2018年9月28日,公司收到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7)苏0116民初8435号),驳回王训琨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鉴定费48,920元,共计49,000元,由王训琨负担4,040元,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4,960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8年9月29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诉讼进展暨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03)。
4、上诉情况
王训琨不服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7)苏0116民初8435号民事判决书,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8年10月11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收到民事上诉状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04)。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于2018年12月10日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8)苏01民终9103号),王训琨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内容主要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王训琨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四、备查文件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1民终9103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2月10日
iPhone版
iPad版
Android版
扫一扫 加关注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给文章打分
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2031700网站电话:010-84372800网站传真:010-84372633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