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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证券代码:600546                 证券简称:山煤国际                 公告编号:临2018-084号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涉案的金额:公司三级控股子公司山煤国际能源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公司”)诉平山县敬业冶炼有限公司、敬业钢铁有限公司、敬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涉及诉讼标的4624.15万元;武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诉天津公司、山煤国际买卖合同纠纷案涉及诉讼标的4385.40万元;公司四级控股子公司山煤国际能源集团(上海)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公司”)诉徐州铁路嘉利商业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涉及诉讼标的4508万元;公司二级控股子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河曲旧县露天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曲露天”)涉及鄂尔多斯市林海矿业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诉河曲露天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涉及诉讼标的2082.09万元。以上四个案件合计人民币15,599.64万元(该数字仅为本金数额,由于利息、违约金、诉讼费等费用暂不确定,因此未包含在内)。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上述案件均尚未作出判决,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因此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山煤国际”)于近日收到下属三级控股子公司山煤国际能源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公司”)涉及天津公司诉平山县敬业冶炼有限公司、敬业钢铁有限公司、敬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天津公司涉及武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诉天津公司、山煤国际买卖合同纠纷案;四级控股子公司山煤国际能源集团(上海)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公司”)涉及上海公司诉徐州铁路嘉利商业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二级控股子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河曲旧县露天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曲露天”)涉及鄂尔多斯市林海矿业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诉河曲露天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的诉讼材料。

  现将各案件基本情况公告如下:

  一、山煤国际能源集团天津有限公司诉平山县敬业冶炼有限公司、敬业钢铁有限公司、敬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山煤国际能源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公司三级控股子公司)

  被告一:平山县敬业冶炼有限公司

  被告二:敬业钢铁有限公司

  被告三:敬业集团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天津公司与被告平山县敬业冶炼有限公司双方存在业务往来,天津公司向被告平山县敬业冶炼有限公司供应铁粉,天津公司履行了供货义务,但被告平山县敬业冶炼有限公司未支付全部货款。截至起诉日,被告平山县敬业冶炼有限公司尚欠天津公司货款本金46,241,514.51元,天津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平山县敬业冶炼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共计46,241,514.51元;

  (2)请求判令被告平山县敬业冶炼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上述货款从2017年9月12日至还清款项之日时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3)请求判令被告敬业钢铁有限公司、敬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二、武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诉山煤国际能源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山煤国际买卖合同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武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山煤国际能源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公司三级控股子公司)、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诉称,2013年7月22日,武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钢国贸”)与天津公司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武钢国贸向天津公司供应焦煤91106吨,单价人民币1008元。武钢国贸认为2013年7月29日91106吨焦煤已到达天津港,随后91106吨焦煤应由天津公司负责从天津港运输至天津公司指定的仓库,因此认定其履行了供货义务,但天津公司实际付款5065万元,剩余43506吨货物对应的货款未支付。截至起诉日,武钢国贸认为天津公司尚欠其货款43,854,048元,武钢国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天津公司向武钢国贸提起反诉,认为2013年7月22日,双方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之后, 2013年8月至12月之间,天津公司分期向武钢国贸支付人民币5065万元,武钢国贸应向天津公司交付约50248吨货物,然而武钢国贸仅仅交付了47600吨货物,尚有约2648吨、折合货款266.92万元的货物未交付。现武钢国贸已无法交付《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余下货物,包括上述266.92万元的货物。因此,天津公司向武钢国贸提起反诉,要求武钢国贸向天津公司返还已收取的266.92万元货款。

  3、本诉原告方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天津公司向武钢国贸支付货款共计43,854,048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武钢国贸从2013年10月31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直至还清本息为止。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山煤国际对天津公司欠付的货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请求法院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天津公司承担。

  4、反诉原告方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反诉被告武钢国贸向反诉原告天津公司偿还货款人民币266.92万元及其利息。

  (2)依法判令反诉被告武钢国贸承担本案反诉的全部诉讼费。

  三、山煤国际能源集团(上海)销售有限公司诉徐州铁路嘉利商业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山煤国际能源集团(上海)销售有限公司(公司四级控股子公司)

  被告:徐州铁路嘉利商业贸易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上海公司与被告徐州铁路嘉利商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州嘉利”)双方存在业务往来,上海公司向徐州嘉利供应主焦煤。上海公司依约供货,并根据合同约定开具了全额增值税发票并交付给被告,徐州嘉利办理了发票税务认证抵扣,但未按约定期限给付货款。截至起诉日,徐州嘉利尚欠上海公司货款4508万元,上海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徐州嘉利向原告上海公司支付煤炭货款人民币4508万元;

  (2)判令被告徐州嘉利以上述货款4508万元为基数,向原告上海公司支付自2017年11月22日开始至货款4508万元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30%计算的利息;

  (3)判令徐州嘉利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四、鄂尔多斯市林海矿业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诉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河曲旧县露天煤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鄂尔多斯市林海矿业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河曲旧县露天煤业有限公司(公司二级控股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诉称,2010年其作为设计机构为河曲旧县露天煤业有限公司兼并重组整合项目初步设计、范家梁新农村建设矿建工程副采区地质灾害治理区施工图设计、选煤厂初步设计出具设计方案,但被告欠原告设计费用及违约金合计20,820,919.00元未付,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方诉讼请求

  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河曲旧县露天煤业有限公司给付拖欠原告鄂尔多斯市林海矿业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设计费用贰仟零捌拾贰万零玖佰玖拾元整(人民币20,820,919.00元整)。其中逾期违约金为人民币4,003,490.00整。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上述案件均尚未作出判决,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因此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上述案件,督促相关涉案子公司与律师团队积极研究诉讼方案,切实维护好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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