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赵振兴律师、陈惠惠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项开展核查工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2018年11月22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发出了《关于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日期、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和会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方法、网络投票系统及其投票时间,以及本次股东大会联系人的姓名和联系电话等事项。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8年12月7日在浙江省余姚市经济开发区名邦科技工业园区安山路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其中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2月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2月6日15:00-2018年12月7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确认,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以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1.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及表决票,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17名,代表股份148,268,62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7.78%。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5名,代表股份380,57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7%。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合计22名,合计代表股份148,649,20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7.95%。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召集人和主持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长姚力军先生因公出差不能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推举董事JIE PAN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主持人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下列议案:
1.《关于对外投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2.《关于对拟参股企业的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和
3.《关于继续向银行申请授信及提供担保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上述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其中上述第一项议案和第二项议案构成关联交易,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根据表决结果,上述审议事项均获得了参与表决的公司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效表决通过。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2018年12月7日出具,正本一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李强 经办律师:赵振兴 陈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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